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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684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填表单位: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填表时间:2018.7.20
填表人:王小漫联系电话:6903330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 ZJ 0001 0001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施工许可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事业、企业、个人  
XK ZJ 0001 0002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补办施工许可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施工许可补办权限》的通知(盘住建发[2015]146号)
经省住建厅同意,我委决定将施工许可补办权下放到大洼县、盘山县、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受理范围
施工许可补办权限下放后,各县区、经济区的施工许可及施工许可补办工作均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事业、企业、个人  
XK ZJ 0002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第三批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目录(共21项)
五、市住建委
2.商品房预售许可
企业  
XK ZJ 0003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企业、个人  
XK ZJ 0004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共22项)
一、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行政审批事项(91项)
4.市住建委(21项)
(7)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事项中次街、次路部分(主街、主路部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规定仍由市住建委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五、市住建委(6项)
4.占道挖掘许可(主街主路部分)
企业、个人  
XK ZJ 0005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颁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  
XK ZJ 0006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  
XK ZJ 0007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XK ZJ 0008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  
XK ZJ 0009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风景名胜区古籍开发修缮审定审批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19日颁布)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  
XK ZJ 0010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颁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企业  
XK ZJ 0011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核发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9月6日颁布)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企业、个人  
XK ZJ 0012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企业、个人  
XK ZJ 0013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规章】《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2000年9月1日颁布)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
企业、个人  
XK ZJ 0014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5〕37号)将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下放下放至两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本级仅保留向海大道、中华路、林丰路、辽河路四条路审批权)。
事业单位、企业  
XK ZJ 0015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
许可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资格审核赋予兴隆台区、双台子区、盘山县、大洼县、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辽东湾新区行使。
事业单位、企业  
XK ZJ 0016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审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3日修正)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权限(含管理权)下放给两县的内容
二、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受理申报
(一)内涵: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受理申报
事业单位、企业  
XK ZJ 0017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初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辽建发[2007]91号)
第二条第(三)项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建委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方面专业承包序列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市建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和企业相关数据报省建设厅备案。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和免收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2011年6月8日)
市住建委行政审批权限(含管理权)下放给两县的内容
二、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受理申报
(一)内涵:新成立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受理申报;新成立注册的三级建筑业、劳务资质的受理申报
事业单位、企业  
XK ZJ 0018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条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并的,应当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  
XK ZJ 0019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民用液化气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企业  
XK ZJ 0020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企业、
事业
单位
 
XK ZJ 0021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个人  
XK ZJ 0022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
事业
单位、个人
 
XK ZJ 0023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第一款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  
XK ZJ 0024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第二款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  
XK ZJ 0025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共22项)
一、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行政审批事项(91项)
4.市住建委(21项)
(22)市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企业、
事业
单位、个人
 
XK ZJ 0026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共22项)
一、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行政审批事项(91项)
4.市住建委(21项)
(2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企业、
事业
单位、个人
 
XK ZJ 0027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
事业
单位、个人
 
XK ZJ 0028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燃气项目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其中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民用液化石油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消防设计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防雷装置设计报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核。《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站、汽车加气站及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建设项目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住建〔2014〕142号(一)核准主体: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下放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核准权的通知》(辽建发[2005]19号)规定,凡在省内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项目,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改建、扩建项目核准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  
XK ZJ 0029 0001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升级初审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盘锦市
住建委
企业  
XK ZJ 0029 0002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暂定资质房地产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初审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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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 ZJ 0029 0003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审验
初审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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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 ZJ 0029 0004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等级内房地产企业有资质
延期初审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9日颁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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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 ZJ   000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洼区城镇燃气管理办公室)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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