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走进大洼 >通知公告

关于盘锦市公共就业技能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3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应当终止办学。经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盘锦市公共就业技能培训中心符合终止办学情形。

公示时间: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427-3530670。

信息来源: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大洼区水利局关于转发落实《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