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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762
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QTWH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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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规章】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WH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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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电总局第11号令, 1994年2月3日颁布)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WH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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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17日颁布)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WH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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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规章】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WH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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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颁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规章】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4月15日颁布)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WH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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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从事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令第52号,2011年3月17日颁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WH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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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WH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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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QTLV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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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文化与旅游局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业务变更备案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企业、其他组、公民个人 市区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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