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经信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404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JX00010001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JX00010002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JX00010003 3、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JX00010004 4、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JX00010005 5、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1999年3月18日颁布,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JX00020000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许可 电力设施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市政府第六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JX00030000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许可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市政府第六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JX00040000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许可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等三项许可办法的通知》辽经电力[2005]81号
企业
市区同权
XKJX00050000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许可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辽经信资源〔2012〕101号)
第九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 市区同权
上一篇: 公安局行政许可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