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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348
大洼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MZ0001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个人 大洼区集中至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XKMZ0002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大洼区集中至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XKMZ0003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人、合法的相关组织 市区
同权
XKMZ0004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公布)
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市区
同权
XKMZ0005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单位 市区
同权
XKMZ0006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 市区
同权
XKMZ0007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  
XKMZ0008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依规成立的组织或具
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下放
XKMZ0009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XKMZ00100000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规章】《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号省政府令第296号,2015年9月25日施行)
第八条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大洼区民政局 行政许可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非公募基金会 市区
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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