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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637
大洼区交通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JT00010000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20000 行政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30000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40000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事5.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道路维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50000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6000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租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70000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JT00080000 行政许可 车辆营运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第四次修正)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营运证件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核发证件。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车辆核发证件。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承担相应的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090000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不予以许可,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营运证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00000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10000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20000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30000 行政许可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40000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九条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审核从业人员提交的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申请人参加考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的具体内容。
3.组织考试责任:按照交通部令规定时限、考试大纲、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4.发证责任:对于参加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自公布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50000 行政许可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应车辆配发租赁汽车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审核材料(包括《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提出是否同意进行核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听取当事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市民的意见可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听证,听证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60000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70000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80000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190000 行政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00000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将《交通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履行路政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10000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公路管理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当场填写《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予受理的,要当场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2)技术方案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根据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情况,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5个工作日内颁发《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及公路、桥梁承载力验算及技术方案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辽宁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JT00220000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第十三条第三款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区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方面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30000 行政许可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二、工作职责、(二)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三)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工程是否按照批复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JT00240000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法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号)二、工作职责、(二)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三)市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工程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审查通过,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1 2.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等规定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六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2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六十六条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3 4.对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六十七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4 5.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六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5 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六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6 7.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一款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第二款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第三款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第四款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第五款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7 8.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8 9.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超载、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09 1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10 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10011 1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及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第二款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第三款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第四款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1
2.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二款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第三款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2 3.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一款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第二款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第三款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3 4.对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4 5.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5 6.对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一款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第二款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第三款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为的旅客乘车的;第四款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第五款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终止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第六款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6 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20007 8.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第九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二款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第三款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1 2.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2 3.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3 4.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第二款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第三款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4 5.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5 6.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6 7.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30007 8.对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安装行驶记录仪、不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第一款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第二款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第三款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第四款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第五款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第六款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第七款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4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二款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三款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40001 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4002 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40003 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验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5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二款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三款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50001
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50002 3.对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第五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拍好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5003 4.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第二款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第三款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60001 2.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60002 3.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行为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60003   4.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法定安全条件的处罚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JT0007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等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第二款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第三款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第四款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1 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第四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2 3.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一款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第二款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3 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4 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第五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5 6.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第二款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第三款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6 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7 8.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8 9.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70009   10.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JT0008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80001
2.对客运班车擅自停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客运班车擅自停车,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80002 3.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9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90001 2.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行为的处罚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090002 3.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行为的处罚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第四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00000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辽交质监发[2009]119号,2009年4月14日颁布)第三十四条凡监督抽检不合格工程材料不准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已经进入建设项目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予以清除;已经用于工程实体的,由施工单位对相关的工程项目或部位无条件返工处理。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抽检中涉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工程材料,由质监机构通知被抽检的生产单位限期收回,并禁止该生产单位同类材料6个月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同类工程材料在监督抽检中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检不合格复验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禁止该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同类工程材料1至3年期限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10000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20000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申报资质注册、申报资格考试、资格培训、投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招投标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执业阶段违反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督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如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辽交质监发[2008]31号,2008年4月30日颁布)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申报资质注册、申报资格考试、资格培训、投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准申报,已批准注册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等级,并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执业阶段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督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如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3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三十七条(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0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1 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2 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3 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方面违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4 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5 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6 7.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7 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40008 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1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2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3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4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5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6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7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8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09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10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自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11 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收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收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50012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0 行政处罚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二条对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1 对禁止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2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3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4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5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6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8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09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10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11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四十三条 (一)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60012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70000 行政处罚 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处罚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70001 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处罚。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JT00170002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JT00010000 行政确认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第十九条客运线路经营权(含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下同)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客运经营者的资质等级,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将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赋予各县区、经济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申请者提供的行政确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提请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3)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RJT00020000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申请者提供的行政确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须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予受理,提请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3)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现场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JT00010000 行政强制 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进行证件、车辆暂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QZJT00020000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暂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06号,日期)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QZJT00030000 行政强制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对相关车辆、工具的扣留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审查责任: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留,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JT00040000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催告阶段责任:对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拆除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逾期未履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修建者承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JT00050000 行政强制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催告责任:对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拆除前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拆除)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逾期未履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费用由修建者承担。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JT00060000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或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辆的扣留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审查责任:对未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或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辆的扣留,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JT00010000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JCJT00020000 行政检查 对使用票据情况进行监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客票、货票等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JCJT00030000 行政检查 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大洼区交通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JCJT00040000 行政检查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2000年6月7日颁布)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一)检查水运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二)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三)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四)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大洼区交通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JCJT00050000 行政检查 对公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公路管理段 1.检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JT00060000 行政检查 对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检查前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安排部署检查人员,如检查计划需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应经批准。
2、检查中的责任: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检查后责任:检查结束后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JT00070000 行政检查 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责任: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JT00080000 行政检查 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责任: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JT00090000 行政检查 对公路进行巡查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五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三)实施路政巡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检查前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安排部署检查人员,如检查计划需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应经批准。
2、检查中的责任: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检查后责任:检查结束后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跨县道路旅客运输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初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颁布)第十条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上报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级运管部门上报,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规范性文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考核责任: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监督管理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监督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颁布)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监管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营业标志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置营业标志。客运、零担货运班车应当装置统一的线路牌;危险货物、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装置特种货物标志;出租客运汽车应当装置顶灯和计程计费器。《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监督责任: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监管经营权有限期使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十九条客运线路经营权(含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客运经营者的资质等级,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有限期使用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大洼县交通局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监管责任: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出租车车容、车貌的监督管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1993]644号)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3-2-1.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3-2-2.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5-4.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监督责任: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要求。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从业人员资格注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管理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0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监督办法》(辽交运发【2008】319号)第十二条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四级和五级客运经营者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考核责任: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四级和五级客运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信誉考核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考核责任: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6月1日颁布)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受理责任:(1)受理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符合层序的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2)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签注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1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仲裁受监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争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辽交质监发[2008]66号)第十一条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日常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第九条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报省局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报省站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通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辽交质监发[2008]31号)第二十三条现场监理执业及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以下简称:监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及其机构各人员职责均须满足监理规范。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职责与权限,监理机构必须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业务。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监理人员配置要达到50%,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配置要达到40%,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专项监理工程师。所配备监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岗位及职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监理人员,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同时要报经项目法人同意,并经监督部门核准。监理企业要按合同所要求的数量及规模组建现场监理试验室;现场监理工地试验室,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的能力认定,合格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施工、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工程机械设备;不得在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与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合伙经营和建立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监理执业、业务培训、动态信息管理等。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上公路两侧路灯、绿化、排水、人行道等附属设施运营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颁布)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公路管理段 1.管理责任:对公路两侧用地、沿线设施、绿化、排水的监督管理2.检查责任:公路原有的国有资产的损坏及占用3.督促整改责任:对破坏公路资产的当事人进行督促整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QTJT001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第五条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交质监发[2005]67号)第八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1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第十三条1.市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内乙级的受理、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转报省局评定;2.市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检测类和临时专项检测类能力认定。《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申报核查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2006年2月7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包括原件)报市所在地区市处进行考试资格初步审查签章后,统一转报省局。《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申报核查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施工封闭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第十七条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县级公路大修、中修。县级以上公路桥梁大修、中修,对封闭区域内安全施工的管理。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QTJT002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公交站场、站厅站牌建设及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设施农村客运侯车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辽交运发[2012]266号)第三条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程序。《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交站场、站厅站牌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颁布)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40000   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建设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公路管理段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养护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本法自1998年1月1日颁布)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公路管理段 1.管理责任:路面养护、公路路基、桥梁养护管理、公路绿化、沿线设施等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QTJT002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燃油补助数据核定   【规范性文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号文件)
第七条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及时按程序上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核定、上报、发放责任;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及时按程序上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含出租车)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颁布时间)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审验责任: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大型物件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颁布时间)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审验责任: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大型物件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2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3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2012年3月14日修正)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3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7号,
2005年8月1日颁布)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3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3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审验责任: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3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县际分公司备案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3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子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3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车辆变更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3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核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3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3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换证、补证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4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4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扣分清除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T004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工程交(竣)工验收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 大洼区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T004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路产路权的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大洼区交通局大洼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1.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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