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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585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权责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NJ0001
000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和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NJ0002
0000
行政许可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征占用林地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2)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或者市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通知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NJ0003
0000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NJ0004
0000
行政许可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NJ0005
0000
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2、审查责任: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当场进行消毒处理。没有发现检疫对象的出具检疫证明(1日内)。
 
XKNJ0006
0000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2.审查责任: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当场进行消毒处理。没有发现检疫对象的出具检疫证明(1日内)。
3.签证责任:签证人员的合法性。
 
XKNJ0007
0000
行政许可 《林权登记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NJ0008
0000
行政许可 出省森林植物省际间调运检疫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2.审查责任: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当场进行消毒处理。没有发现检疫对象的出具检疫证明(7日内)。
3.签证责任:签证人员的合法性。
市区同权
XKNJ0009
0000
行政许可 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移植申请书、保护方案、移植方案、移出地主管部门意见、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古树移栽后的养护责任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NJ0010
0000
行政许可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NJ0011
0000
行政许可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1.受理责任:依据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经营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17〕427号)要求;(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材料审查报告》标注为合格;(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材料审查报告》标注为不合格,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查合格后于4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现场核查报告》标注为合格;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现场核查报告》标注为不合格,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现场核查报告》当场交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药进、销、存,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HY00120000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按分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即发证机关,下同)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对水产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责任。
 
XKHY00130000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就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镇政府进行现场勘验,确认面积、标界,核实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公示期7天,如无异议给予发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县海洋与渔业局履行本办法的监管责任
 
CFNJ0001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01
0002
2.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01
0003
3.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第二款有前款(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01
0004
4.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在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02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立案责任:通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森防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02
0002
2.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立案责任:通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县森防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03
0000
行政处罚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2012年10月22日修订)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防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04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4
0002
2.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4
0003
3.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4
0004
4.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4
0005
5.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4
0006
6.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1999年4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5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12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5
0002
2.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2000年6月12日颁布)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6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6
0002
2.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销售农副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6
0003
3.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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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6
0004
4.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6
0005
5.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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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7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提供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责令停产或者停用,落实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补建环境保护设施,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7
0002
2.对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7
0003
3.对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禁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须采取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工业粉尘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危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7
0004
4.对在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禁在农田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必须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占地手续。堆存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渗漏、迳流、扬散等措施,避免污染农业环境),责令限期改正,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7
0005
5.对不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责令限期回收;(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8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编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卖、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8
0002
2.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8
0003
3.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做商品种子销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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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8
0004
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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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8
0005
5.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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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8
0006
6.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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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8
0007
7.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8
0008
8.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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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8
0009
9.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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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8
0010
10.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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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NJ0008
0011
11.对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8
0012
12.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8
0013
13.对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8
0014
14.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9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09
0002
2.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09
0003
3.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0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生产蚕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繁制、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新蚕品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使用规范性包装或者未在包装上贴印标识的,给予警告;

(四)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出场的,给予警告;

(五)销售蚕种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10
0002
2.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生产蚕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繁制、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新蚕品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使用规范性包装或者未在包装上贴印标识的,给予警告;

(四)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出场的,给予警告;

(五)销售蚕种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10
0003
3.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生产蚕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繁制、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新蚕品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使用规范性包装或者未在包装上贴印标识的,给予警告;

(四)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出场的,给予警告;

(五)销售蚕种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10
0004
4.对未附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销售蚕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生产蚕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繁制、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新蚕品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使用规范性包装或者未在包装上贴印标识的,给予警告;

(四)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出场的,给予警告;

(五)销售蚕种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CFNJ0011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为的处罚 1.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颁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1
0002
2.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行为的处罚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颁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五)《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违反第十一条,实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1
0003
3.对未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行为的处罚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颁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未经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1
0004
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批准引进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行为的处罚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修正)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批准引进后,不在指定地点种植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1
0005
5.对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第五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2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1.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CFNJ0012
0002
2.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及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CFNJ0012
0003
3.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CFNJ0012
0004
4.对毁坏森林、林木或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CFNJ0013
0000
行政处罚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4
0000
行政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CFNJ0015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主管厅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查各种证据,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查各种证据。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发《举证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宣告并送达,或者7工作日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5
0002
2.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1992年2月12日林业部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5
0003
3.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16
000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CFNJ0017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1999年4月27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7
0002
2.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1999年4月27日颁布)
第四十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8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经营剧毒、高毒农药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在销售时未做销售流向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经营剧毒、高毒农药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在销售时未做销售流向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8
0002
2.对经营检验不合格或者过期而无使用效能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经营检验不合格或者过期而无使用效能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8
0003
3.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或者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等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或者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等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9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颁布)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9
0002
2.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19
0003
3.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颁布)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0
0000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与经营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政府第251号令)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与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手人,并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与经营档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1
00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2
00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的,由果树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至十年经济效益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3
0000
行政处罚 对抢夺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处罚(果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4
0000
行政处罚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5
0000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6
000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1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7
000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8
0000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使用面积所得经济收入二倍以内的罚款;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执法大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CFNJ0029
0000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林木良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CFNJ0030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非法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2
2.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3
3.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4
4.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5
5.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6
6.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7
7.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外国人擅自从事渔业生产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8
8.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及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外国人擅自从事渔业生产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09
9.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10
10.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0
0011
11.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颁布)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CFNJ0031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报停渔船未办理相关手续恢复作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管理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查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到1000元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报停渔船未办理相关手续恢复作业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1
0002
2.对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或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出租、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渔船证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三无”渔船所有人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渔船等行为及“三无”渔船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2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无船名号、渔船证件、船籍港的渔船捕捞海蜇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98号,1998年7月31日颁布)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使用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船捕捞海蜇的;(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海蜇的;(三)在禁渔期内携带渔具的;(四)使用小旱网和其他禁用渔具捕捞海蜇的。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非法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2
0002
2.对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等行为处罚 【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98号,1998年7月31日颁布)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一)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加工和运输海蜇的,没收海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禁渔期内渔船随意离港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处罚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等行为,予以审查,行为确凿进行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指出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备案责任:由相关负责人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CFNJ0033
0000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水域等地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渔港水域等地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4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第三条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4
0002
2.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4
0003
3.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特许捕捉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4
0004
4.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第三条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4
0005
5.对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第1号令,1993年10月5日颁布)第三条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4
0006
6.对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5
0000
行政处罚 对违章收购水产品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33号)第三条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第三款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违章收购水产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次罚款一千至一万元。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第次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违章收购水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6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第十一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6
0002
2.对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第十二条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捕捞渔业资源品种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6
0003
3.对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行为的处罚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第十三条违反《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6
0004
4.对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第十七条违反《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鱼、虾等幼苗的重点产区引水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7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颁布)第七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7
0002
2.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颁布)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CFNJ0038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新的水产品种,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是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许可证从事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颁布)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定推广、经营从省外引进的新的水产品种或者推广、经营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
(二)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或者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自然水域或者造成逃逸的;
(三)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的新的水产品种,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CFNJ0038
0002
2.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在水产苗种执法人员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CFNJ0039
0000
行政处罚 对水产种苗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4月1日颁布)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大洼区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苗种检疫或提交水产苗种检疫证明方可出售。2.审查责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苗种出售之前进行检疫,如检疫不合格下达《整改通知书》。3.决定责任:整改到期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委托大洼区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QZNJ0001
0000
行政强制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发布2013年第3次修订)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颁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QZNJ0002
0000
行政强制 未按规定限期除治的,由森防部门代为除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QZNJ0003
0000
行政强制 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2012年10月22日修订)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防站 1.立案责任:通过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林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QZNJ0004
0000
行政强制 对与品种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等物品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QZNJ0005
0000
行政强制 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11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村经济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QZNJ0006
0000
行政强制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农村经济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ZSNJ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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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森林植物检疫证签发收取检疫费的征收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省、市、县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征用占用林地项目、面积、类别,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暂停征收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和停征事业性收费
ZSNJ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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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育林基金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09】32号)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育林基金缴纳数额确定方式、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核定对外出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育林基金缴纳数额。3.收缴责任:填写“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外出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育林基金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林业基金征收站实施暂停征收〔财税[2016]11号文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ZSNJ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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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省、市、县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征用占用林地项目、面积、类别,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数额。
3.收缴责任: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林业基金征收站实施
JFNJ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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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十五条第三款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1.受理阶段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联合向上级部门报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和计划、申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2.审查阶段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核实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确定补偿资金额度,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新申请上报。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支付补贴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经济补偿。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QRNJ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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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农民技术员资格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十二条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经过市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所占比例逐步达到1/3以上。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中、初级技术职务人员所占比例逐步达到1/2以上,并应当有一定数额的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村一级专职或兼职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科教信息站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告知其合法性与齐全性。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交由主任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申请人。
 
QRNJ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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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规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种子管理站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QTNJ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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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新选育或引进的蚕品种中试审批   【行政法规】《辽宁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蚕种生产单位应当向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蚕种生产。
繁制、推广新蚕品种,应当经省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留下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1)自收到申请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2)对申请内容进行查看。(3)对查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申报内容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QTNJ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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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予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检疫员按《产地调运检疫规程》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产地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植保站履行植物调运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NJ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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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许可证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予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检疫员按《产地调运检疫规程》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产地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植保站履行植物调运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NJ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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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证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站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予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检疫员按《植物调运检疫规程》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盘锦市农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植物检疫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植保站履行植物调运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NJ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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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审核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2002年4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绿色食品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材料上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责任:(1)自收到申请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初审。(2)对申请人基地进行查看。(3)对查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申报条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3.认证后管理责任: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QTNJ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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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申报绿色食品审核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2012年7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绿色食品办公室 1.制定发展规划责任:制定绿色食品生产发展规划。
2.监督管理责任: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QTNJ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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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初审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1月19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森林公安局实施
QTNJ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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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NJ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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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NJ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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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初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四条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大洼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NJ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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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合格证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11月29日颁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药经营单位的申请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申请单位出具《辽宁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受理通知书》。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申请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补正材料,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1)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2)对申请单位经营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3.颁证责任:经审查符合标准的,发放《辽宁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告知,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提出审查申请,经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发放上述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委托大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QTNJ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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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2011年8月22日公布)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1.受理责任:(1)告知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种子经营者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进行申请备案,接受备案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区种子管理站实施
QTNJ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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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4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受理办可以约定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届满后前来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许可决定邮寄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进行监管。
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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