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国土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417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GT0001
0000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第28项)》(盘政发〔2011〕20号)
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下放至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实地验收,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评审修改后的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公示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2
0000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宅基地批复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代县人民政府审核
XKGT0003
0000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XKGT0004
0000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XKGT0005
0000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将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下放至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临时用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6
0000
行政许可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7
0000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XKGT0008
0000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符合要求的,实地踏勘、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阶段责任: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09
0000
行政许可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下放至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依法制作土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0
0000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符合要求的,实地踏勘、确认,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阶段责任:政府审批后,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XKGT0011
0000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文件规定审查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同意上报或不予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上报的,制作决定文件或上报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2
0000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或备案材料,国有土地批文或权属来源,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协议,用地单位及负责人相关材料)。
3.会议研究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县土委会研究决定,签订协议。
4.供后监管责任:向局执法监察部门移交出让合同、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1.公告责任:公布计划,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受理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出让/租赁活动。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批准的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5.送达责任: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送达用地单位。
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对用地单位进行批后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3
0000
行政许可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
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4
0000
行政许可 采矿权转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13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5
0000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6
0000
行政许可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GT0017
0000
行政许可 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1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第一款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化石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化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会同相关科室会审. 3.决定责任:审查通过后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1)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销行政许可。(3)符合法定情形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1
0000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用、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
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50元(高等级旱田、水田据实核算)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标准等,减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耕地开垦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该幅土地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2
0000
行政征收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步骤有计划进行。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
2.审核责任:核定申请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数量,确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填写交款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3
0000
行政征收 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年租金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
2.审核责任:核定申请用地数量,确定土地年租金用费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填写交款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4
0000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规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标准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土地出让等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土地闲置权属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5
0000
行政征收 不动产登记费的征收(含不动产权属证书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
2.审核责任:核定申请数量,确定费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填写交款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6
0000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执法部门及其管理费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由行使法定用地审批权的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
2.审核责任:核定申请数量,确定费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填写交款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7
0000
行政征收 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445号)
第九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办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收取,不得越级办理。其中,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省级以上执收单位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县级以上执收单位收取。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ZSGT0008
0000
行政征收 采矿登记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二十七条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采矿权登记费征收标准、征收依据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采矿权规模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要求,已经不再收取采矿权审批登记费
ZSGT0009
0000
行政征收 探矿权价款的征收(以折股方式缴纳除外)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行政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发【2017】33号)
二 主要任务(二)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行政法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探矿权价款征收标准、征收依据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并存档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级价款由市级代收
ZSGT0010
0000
行政征收 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以折股方式缴纳除外)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行政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发【2017】33号)
二 主要任务(二)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行政法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市、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征收依据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并存档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一般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由各市代收2017年7月1日起,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文件规定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
ZSGT0011
0000
行政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
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矿山企业在湖北省网络直报系统中填报的矿补费缴费项目直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品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增值税发票、县级局的审查意见及其出具的其它有关事项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同时结合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的矿产品价格监测月报,对矿业权人在湖北省网络直报系统中填报的矿补费缴费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厅核准;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意见,从网络系统退回企业重报。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察、调查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
3.决定责任:矿补费缴纳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厅核准;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意见,从网络系统退回企业重报。
4.监督检查和建议稽查责任:对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销售方和收购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法律规章足额缴纳矿补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建议稽查。
5.其他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按照大政办发[2016]76号附件(承接辽政发[2016]48号)文件精神,对“区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施暂停征收的处理决定
QRGT0001
0000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GT0002
0000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的条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申请人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认定责任;根据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内容,组织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后认定。
4.告知责任:下达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认定书。
5.监管责任: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HGT0001
0000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2
0000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
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3
0000
行政处罚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闲置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的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4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不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2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4
0002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2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5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5
0002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6
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22号,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6
0002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22号,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GT0006
0003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222号,1997年7月3日修正)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GT0001
0000
行政检查 土地开发、土地储备整理、土地复垦检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三个平台建设总体方案》(辽国土资发[2013]401号)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分解落实省下达的土地整治计划任务,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批准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二)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三)查阅报验资料。(四)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数量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质量检测资格的质检机构对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检验,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持有检验员证,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合同方(施工企业)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在国土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CGT0002
0000
行政检查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颁布)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如实 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由所在地县级相关股室配合、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检查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受理责任:矿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企业年度内生产情况核实年检表相关内容。(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年检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1)对年检合格的,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的“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合格”并签章。(2)对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的“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
5.送达责任:年检结果反馈企业。
6.事后管理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年检通过及未通过的企业名单。(2)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JGT0001
0000
行政裁决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3.依法调解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4.处理阶段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JGT0002
0000
行政裁决 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1月3日颁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3.依法调解阶段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4.处理阶段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1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或备案材料,国有土地批文或权属来源,县政府相关批准租赁文件,租赁协议,用地单位及负责人相关材料)提出租赁、作价出资或都入股方案建议。
3.会议研究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县土委会研究决定,签订协议。
4.供后监管责任:向局执法监察部门移交租赁协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2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开工项目申报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对评审修改后的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公示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3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第一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进行检验,初验符合要求的,进行会签。
3.决定阶段责任:会签完毕,分管局长、局长、分管县长签署,上报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4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审查备案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备案责任: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2.登记责任:(1)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3)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4)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5)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3.保密责任: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5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初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见。
4.送达责任:送达预审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意见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6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验   【规范性文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GT0007
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采矿权年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行年检制度。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的,缴纳下一年度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予以年检注册。 大洼区国土资源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