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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4 浏览次数:662
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MZ00010000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洼区集中至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XKMZ00020000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洼区集中至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XKMZ00030000 行政许可 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住建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查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养老机构筹备意见书》。
3.审批责任: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XKMZ00040000 行政许可 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公布)
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对社会组织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XKMZ00050000 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4.监管责任: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MZ00060000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给予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核准的;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XKMZ00070000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给予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核准的;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MZ00080000 行政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2把消防、卫生、环保,房产材料送到区民政局。
2.审查责任:区民政局审核盖章后将材料送到市民政局备案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养老机构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市、区民政局及养老机构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XKMZ00090000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慈善组织向区民政局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审查责任:区民政局审核盖章后将材料送到市民政局备案审核。
3.决定责任: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市、区民政局及慈善组织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KMZ00100000 行政许可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规章】《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号省政府令第296号,2015年9月25日施行)
第八条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审查责任:区民政局审核盖章后将材料送到市民政局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经营性公墓设立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市、区民政局及机构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00010000 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经养老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发现或接到检举材料。
2.调查责任:接受材料、登记、受理、调查。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如情况属实,发受理通知。
5.决定责任:审核、复核,需研究的组织会审会议决议。
6.送达责任:局领导签批,向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下发罚款通知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0002000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和印章。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0003000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000400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经勘界管理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或接到检举材料。
2.调查责任:接受材料、登记、受理、调查。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如情况属实,发受理通知。
5.决定责任:审核、复核,需研究的组织会审会议决议。。
6.送达执行责任:局领导签批,向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下发罚款通知书。
 
CFMZ000500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CFMZ00060000 行政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大洼区民政局 1.决定责任: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CFMZ000700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00080000 行政处罚 对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00090000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MZ00100000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区民政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MZ00010000 行政强制 对被取缔非法民间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1号,2000年4月6日颁布)
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大洼区民政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ZMZ00020000 行政强制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责令停止活动的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颁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大洼区民政局 1.决定责任: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后,民政部门可采取封存该社会团体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民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物品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JFMZ00010000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主席令第14号,2011年10月29日修订)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和补助金额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和补助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和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20000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主席令第14号,2011年10月29日修订)
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人数和补助金额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人数和补助金额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的人数和金额款项进行汇总,报送区财政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30000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3]57号)
全省按照城乡统一原则统筹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义务兵服役当年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确定;普通高等学校异地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给优待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
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优待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5.实施责任:每年末一次性发放家庭优待金。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40000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1]18号)
身份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申请、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复核,省级民政厅门备案。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50000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60000 行政给付 退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一次性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70000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80000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一次性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090000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00000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10000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一次性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20000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胗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一次性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30000 行政给付 退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一次性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40000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子女发放生活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定审批。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50000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医疗费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年末发放医疗费用。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60000 行政给付 伤残军人抚恤待遇发放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13年7月5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70000 行政给付 参战、参试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对部分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07]47号)
对1954年11月份以来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称参战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对有条件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没人员(以下称参试人员)进行体检和发放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已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07]22号)
二、对企业已退休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照在农村的同类人员适当给予生活补助。退役后安排到企业,现已退休家庭困难的人员参照农村的同类人员现行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其退休时所在企业筹资发放;已交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规范性文件】省民政厅《关于对部分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07〕53号)
二、3、县级复核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参加审核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审核表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单位和村委会(社区)显著地方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对无异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80000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前款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具体申办程序,由省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审批之日起按月发放。
大洼区民政局 .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供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对提供材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填街写盘锦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低保待遇审批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居民低保(边缘)待遇审批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全手续材料。
2.审查责任:(1)社区(村)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2)社区(村)公布拟上报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上报镇民政办公室。(3)镇街民政复核后,对情况属实证件齐全的,填写审批表,镇街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决定责任:(1)镇街民政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区民政局低保股审批。(2)区民政局按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完成对新办、停办、增减金额等项的审查、审批工作。
4.送达责任:(1)经区民政局审批合格后,社区(村)将审批结果第二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其原由,由社区(村)或镇通知申请人。(2)对无异议的低保户于下月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一卡通进行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说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190000 行政给付 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且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村(社区)负责统计低保户或者边缘户大病患者的档案材料,并进行初步计算和审核,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并由村(社区)主任签字并盖章。(2)村(社区)负责把档案材料送到镇街民政办,由镇街民政办负责二次审核,审核无误后领导签字盖章。
2.审查责任:(1)镇街民政办把档案材料送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医疗救助患者的汇总,再次审核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救助金额、制定报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3.送达责任:(1)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全区一卡通发放。(2)大病患者到信用社领取救助金。
4.决定责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全区一卡通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区民政局及镇街民政办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200000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就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并超出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申请临时救助时,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和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1号)
对象范围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安排,其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应主要包括;已经是低保家庭,又遇特殊困难的;一般家庭,因大病或突发意外,造成一个时期家庭支出陡增,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生活贫困,无以为继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范围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对象类型,制定具体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和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2.审查责任:对临时救助金金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临时救助金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经审核确认将临时救助金发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申请资料及发放凭证镇街存档。
6.实施责任:及时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210000 行政给付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经社区居(村)委会、镇、街、区民政局确定的我区孤儿。
2.审查责任:对孤儿补贴资金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孤儿补贴资金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经确认将孤儿人数和补贴资金进行汇总,报区财政局。
5.事后监管责任:《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6.实施责任:按时发放孤儿补贴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JFMZ00220000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村(社区)负责统计特困人员档案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填特困人员审批表并由村(社区)主任签字并盖章。(2)村(社区)负责把档案材料送到镇民政办,由镇民政办负责二次审核,审核无误后领导签字盖章。
2.审查责任:镇民政办把档案材料送到民政局,民政局负责全区特困人员审批,制定报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盖章审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特困人员审批材料送达镇民政办。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区民政局及镇民政办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JFMZ00230000 行政给付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2月2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七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取暖救助的对象、标准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三)救助对象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救助方式: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分散取暖救助。救助程序取暖救助的具体申办时限、申办程序由各市确定。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低保户领取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采暖费收据复印件、申请人房屋产权证或者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租房协议复印件、镇、社区居(村)委会证实原件。(2)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将相关手续准备齐全后,报社区居(村)委会。
2.审查责任:(1)经社区居(村)委会、镇街、区、市民政局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区财政局。
3.送达责任:(1)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银行(2)银行将补贴资金打到申请人一卡通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关于全面实施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盘民发[2016]107号)相关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FMZ00240000 行政给付 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一、明确保障对象。联运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
二、(四)补帖办法和标准。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社区居(村)委会将符合补贴身份的人员进行初审,统计。
2.审查责任:镇街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人员进行补贴条件的复核。
3.送达责任: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银行(2)银行将补贴资金打到申请人一卡通账户。
4.事后监管责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相关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JFMZ00250000 行政给付 60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
一、解决对象: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2、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8]85号)
四、运行机制(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7、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算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7]2号)
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经社区居(村)委会、镇、街、区民政局确定的我区60精减退职职工。
2.审查责任:对60精减退职职工补贴资金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60精减退职职工补贴资金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经确认将60精减退职职工人数和补贴资金进行汇总,报区财政局。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区民政局及镇街民政办存档。
6.实施责任:按时发放60精减退职职工补贴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JFMZ00260000 行政给付 高龄失能老人
养老服务补贴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盘锦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盘财社字[2015]55号)
从2015年1月起,每人每月享受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金。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各镇符合失能、半失能条件的给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各镇申请上报60—79周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金额款项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各镇申请上报60—79周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金额款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符合享受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人数进行汇总,报送市民政局、区财政局
5、事后监督责任:对各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实施责任:每月底前对失能、半失能补贴实施一卡通发放进行电脑确认。
委托下放
JFMZ00290000 行政给付 优抚资金分配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参按照每年盘锦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提高相关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规范行使发放权力。 大洼区民政局 1、实施责任:因优抚资金分配的给付,实现省、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依据《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平台发放。 市区
同权
JFMZ00320000 行政给付 低保家庭、边缘家庭中应届考上二本及以上学生的福彩助学资金的给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6年“福彩助学子.大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福函[2016]101号)
第一条资助范围全省今年考入二本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的城乡低保户家庭学生均可申请福彩助学资助;低保边缘户等其他困难家庭学生是否资助由各市(含绥中县,下同)自行确定,各地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扩大资助范围。省光明学校集中供养的孤儿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均可申请资助。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将相关手续准备齐全后,报所在镇街进行初审。包括:户口本、身份证、低保户领取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复印件、高考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福彩助学子,大学圆梦行动资助申请表原件(2)经镇街民政办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
2.审查责任:(1)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将材料送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和福彩中心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送达责任:(1)市民政局举行受助学生参加的资金发放仪式,受资助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
4.事后监管责任: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福彩助学大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福函[2014]98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QRMZ00010000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休、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纳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MZ00020000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及待遇的认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它相关待遇。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10〕9号)
四、申报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审批,市民政局组织专家组鉴定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它相关待遇。审批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确认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确认。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对定期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实施责任:每季度末发放定期定量抚恤金。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MZ00030000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主席令第51号)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大洼区民政局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1.受理责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审查责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3.决定责任: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1、受理责任: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审查责任: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应证件和证明等材料,对符合办理婚姻登记条件的,填写《审查处理表》和婚姻证。
3.决定责任:婚姻登记员按照程序将婚姻证书分别颁发给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
 
QRMZ00040000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的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定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明确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20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给予审批。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核准的;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QRMZ00050000 行政确认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
明确城市低保边缘是指收入水平虽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由于未享受长期性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实际受益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比照低保相关程序执行。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供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对提供材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填写盘锦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低保边缘户待遇审批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居民低保(边缘)待遇审批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全手续材料。
2.审查责任:(1)社区(村)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2)社区(村)公布拟上报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上报镇民政办公室。(3)镇街民政复核后,对情况属实证件齐全的,填写审批表,镇街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决定责任:(1)镇街民政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区民政局低保股审批。(2)区民政局不定期进行入户抽查。
4.送达责任:(1)经区民政局审批合格后,社区(村)将审批结果第二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符合低保边缘户条件的,说明其原由,由社区(村)或镇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说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QRMZ00060000 行政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前款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具体申办程序,由省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审批之日起按月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87号)
第三十五条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有分类施保的再加上分类施保金额。
第三十八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供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对提供材料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填街写盘锦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低保待遇审批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居民低保(边缘)待遇审批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全手续材料。
2.审查责任:(1)社区(村)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行业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2)社区(村)公布拟上报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上报镇民政办公室。(3)镇街民政复核后,对情况属实证件齐全的,填写审批表,镇街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决定责任:(1)镇街民政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区民政局低保股审批。(2)区民政局按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完成对新办、停办、增减金额等项的审查、审批工作。
4.送达责任:(1)经区民政局审批合格后,社区(村)将审批结果第二次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说明其原由,由社区(村)或镇通知申请人。(2)对无异议的低保户于下月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一卡通进行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相关说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QRMZ00070000 行政确认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政府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且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1)村(社区)负责统计低保户或者边缘户大病患者的档案材料,并进行初步计算和审核,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并由村(社区)主任签字并盖章。(2)村(社区)负责把档案材料送到镇街民政办,由镇街民政办负责二次审核,审核无误后领导签字盖章。
2.审查责任:(1)镇街民政办把档案材料送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医疗救助患者的汇总,再次审核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救助金额、制定报表,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3.送达责任:(1)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全区一卡通发放。(2)大病患者到信用社领取救助金。
4.决定责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全区一卡通发放。
5.事后监管责任:档案资料由区民政局及镇街民政办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下放
QRMZ00080000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就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并超出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第三十三条申请临时救助时,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和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1号)
对象范围: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安排,其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应主要包括;已经是低保家庭,又遇特殊困难的;一般家庭,因大病或突发意外,造成一个时期家庭支出陡增,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生活贫困,无以为继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范围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对象类型,制定具体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给予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核准的;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RMZ00090000 行政确认 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规范性文件】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规定,规范行使审批权力。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原始伤残档案、调整等级申请表、基本信息材料、半年内医疗病历。2、审查责任: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3、确认责任:审批后在户口居住地街道社区、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地:将伤残档案材料经市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核、公示、打证后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
同权
QRMZ00100000 行政确认 优抚对象数据核查   辽民发[2015]63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五章数据核查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对各镇优抚对象人数生存情况及身份是否符合享受标准动态管理的条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各镇优抚对象人数生存情况及身份是否符合享受标准动态管理的条件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各镇优抚对象每季度核查后人数和发放金额进行确认。
4、事后监督责任:对核查情况及数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实施责任:按季度核查后实施一卡通发放进行电脑确认。
委托下放
CJMZ00010000 行政裁决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1989年2月3日颁布)
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并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边界争议。
2.审理责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3.裁决责任: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执行责任: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争议,或由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争议的决定(签字或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逐级上报民政部门备案。
 
QTMZ0001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第17号,1996年6月18日颁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大洼区民政局 1.拟定方案责任:由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单位提出地名标志的式样及设置方案书面请示。申请内容:1.地名标志的式样(含式样图)。2.地名标志的设置方案(含分布图),设置数量、位置、名称等。
2.受理责任:地名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责任:受理后按照《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对申报的地名标志的式样及设置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
4.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对单个地名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名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QTMZ0002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颁布)
第三条省、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设计、编制、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
(五)组织编纂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
(六)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七)对专业部门出版地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八)监督牌匾中地名用字;
(九)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当地政府或者建设单位申报。
2.审查责任:县地名办受理审核。
3.决定责任:地名办审查及现场踏勘,并作出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行政区域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归行政审批局办理;地名监督管理由民政局和审批局共同行使。
QTMZ0003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社会团体年检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大洼区民政局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4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大洼区民政局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管理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5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县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1985年1月15日颁布)
第五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
2.审查责任:主办股室汇总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审查申报材料,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复核,局领导签批,报请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事后管理责任: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MZ00060000 其它行政权力 建设公墓审核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大洼区民政局 受理责任:建设公墓审核,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街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民政局,符合承建要求予以受理。
审核责任:申请建设单位递交相关材料,对建设地点进行现场勘查。
决定责任:通过审核后报局党组,符合建设要求的上报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建设要求,说明理由。
市区
同权
QTMZ00070000 其他行政
权力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规章】《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9号)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从事《目录》中假肢和(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颁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的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颁发许可证书和文件,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行政许可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大洼区民政局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给予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核准的;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公告责任: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
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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