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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4 浏览次数:692
盘锦市大洼区科学技术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CFKJ00010000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2014年3月1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含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下同)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申请处理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二)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三)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委托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案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拟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最多不超过15日。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KJ00020000 行政处罚 对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行为的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2008年7月1日颁布)第十一条第二款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规范行使处罚权力。
2、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相关法律程序。
3、遵守文书使用规范,不得乱印、滥发。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案阶段责任:管理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骗取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拟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最多不超过15日。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KJ00030000 行政处罚 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一条规定,规范行使处罚权力。
2、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相关法律程序。
3、遵守文书使用规范,不得乱印、滥发。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案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骗取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拟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最多不超过15日。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CFKJ00040000 行政处罚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行为的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七条规定,规范行使处罚权力。
2、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相关法律程序。
3、遵守文书使用规范,不得乱印、滥发。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案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骗取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拟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最多不超过15日。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科技资金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LKJ00010000 行政奖励 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   【规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第13号令) (2008年12月23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奖励条例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督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落实与使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JLKJ00020000 行政奖励 科学技术普及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科普法》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规定适时制定并公布表彰奖励实施方案。
2.材料受理责任:受理各单位推荐上报的表奖材料并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把关,确定最终表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4.表奖实施责任:印发表奖决定,授予相关证书,健全档案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QTKJ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科普基地审核   【规范性文件】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第二条第三款  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政策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内容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基地名单,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应当定期复审,监督其履行相关义务和加强科普基地自身建设。
 
QTKJ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辽科创办发[2006]12号)                                         第十条  按属地或行业归口管理渠道,由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授权省属以上有关单位,在网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KJ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推荐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文(2008 )172号)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省科技厅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KJ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科技成果鉴定推荐   【规范性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1994年12月1日颁布)                                                         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国家和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转化资金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推荐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省科技厅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QTKJ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颁布)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合同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符合认定的合同开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科技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KJ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推荐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                                              第五条  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第三条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拟予以认定的决定并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下发各县市区科技(经贸)局;信息公开,并与拟组建单位签订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QTKJ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目标。
2.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3.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经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KJ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管理、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规章】《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2005年7月4日颁布)                      
指导原则(一)分级管理,地方为主。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分级管理,以省为主,县(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五、组织管理:(一)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省(区、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专项行动规划,组织试点县(市)及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遴选和实施,协调科研单位与试点县(市)对接,落实省级相关政策和科技资源集成,对科技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规章】《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 (2005年8月29日颁布)                           第九条  实施方案的申报和批复 (三)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县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上报的试点县,完善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并附省基本情况表,各县实施方案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出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KJ000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星火计划项目推荐   【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第四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做也上报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报送省市科技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KJ001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大洼区科学技术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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