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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4 浏览次数:667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JX00010001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XKJX00010002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XKJX00010003 3、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XKJX00010004 4、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XKJX00010005 5、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1999年3月18日颁布,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五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14]34号)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XKJX00020000 行政许可 电力设施区内保留、种植植物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市政府第六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XKJX00030000 行政许可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市政府第六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XKJX00040000 行政许可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颁布)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等三项许可办法的通知》辽经电力[2005]81号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XKJX00050000 行政许可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1月13日颁布)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辽经信资源〔2012〕101号)
第九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市区同权
CFJX000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十六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洼区盐务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盐务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JX00010002 2.对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今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洼区盐务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将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盐务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JX00010003 3.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走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洼区盐务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盐务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JX00010004 4.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八条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洼区盐务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盐务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CFJX00010005 5.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大洼区盐务管理局 1.立案阶段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盐务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盐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盐务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X0001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上报材料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说明不予以受理的原因。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审核具体实施内容。3.决定责任:审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交领导批示,合格后登录“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为企业技改项目进行网上备案,并将备案书交予申请企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X0002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年检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8号)第二条第三款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食盐专营批发公司逐级审核。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受理食盐批发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企业填报的年检登记表,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QTJX0003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食盐批发许可证》发放初审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四条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拱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补充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QTJX0004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盐批发企业计划、库存、质量、价格的管理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颁布)第四条县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第二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受理食盐批发企业计划、库存、质量、价格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食盐批发企业计划、库存、质量、价格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X0005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食盐批发企业计划购进、销售、统计报表(每月一次)   【规章】《关于食盐专营的几项补充规定》(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务院197号令1996年10月30日颁布)第二条对批发企业的要求。
第四款及时、完整、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项报表及情况。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食盐购销存报表;
(2)、食盐小包装购销存报表;
(3)、盐业购销存报表;
(4)、食盐月度计划申请表;
(5)、盐产品生产企业产销情况月报;
(6)、大洼准予盐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季度);
(7)、盐业综合统计年报;
(8)企业填报计划购进、销售、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食盐批发企业计划购进、销售、统计报表每月一次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QTJX0006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盐业违法案件群众举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07月08日颁布)
第七条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
(2)报本单位负责人转局内行政执法部门(一个工作日内);
(3)查处结果备案(一个工作日内);
(4)归档(由办公室统一存档);
2.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盐业违法案件群众举报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对案件检查发现的情况进行记录。(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QTJX00070000 其他行政权力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初审   【法律】《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2013年5月10日颁布)
十、监督管理
(一)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审核;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铸造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铸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业准入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审核通过后,4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经信委。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QTJX00080000 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8月31日颁布)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4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市经信委;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在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QTJX00090000 其他行政权力 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中小企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8]19号)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盘经信发[2015]136号)
盘锦市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申请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当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并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资料(一式叁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4)资信评级证书;(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担保机构章程;(7)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其它材料
2、审核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在“盘锦中小企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备案存档。
 
QTJX0010000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审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
一、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二)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市也要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财政局盘锦市中小企业局文件《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盘财债[2012]41号)
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大洼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对所需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受理。
2.初审责任: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审核无误的材料确定为初审通过。4.报送责任: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区财政局。
5.事后管理责任: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区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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