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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8-24 浏览次数:743
大洼区教育局权责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JY00010000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现场考察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取得许可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没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设立、变更和终止。否则责令其改正或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4.送达责任:对批准的下发通知,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省、市、县
XKJY00020000 行政许可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初审办学资格;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的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设立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设立的下发通知,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XKJY00030000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办理延缓入学和休学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发放延缓入学或休学证明;有学籍的在全国学籍网上进行休学操作处理。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申请延缓入学或休学者按时入学。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教育股
XKJY00040000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情况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安全办
CFJY000100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CFJY000100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CFJY0001000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托幼办
CFJY0001000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处罚。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9年9月11日颁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大洼区教育局 1.立案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4.决定责任:调查终结,最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5.执行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托幼办
CFJY00020000 行政处罚 对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年5月19日颁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或监考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违规考生处理意见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招生办
QRJY00010000 行政确认 普通话水平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确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公布)第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材料责任:对本区域内符合测试条件的相关人员进行普通话测试报名材料的审核,同时将整理过的信息资料上传至省语用中心进行普通话报名。
2、组织测试责任:对已经通过省语用中心审核的受测人员进行组织考试,保证测试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进行。
3、告知责任:对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成绩加以告知。
4、发放证书责任:负责将从省语用中心取得的普通话证书颁发给通过测试的学生或教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教育股
QRJY00040000 行政确认 幼儿园定级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
幼儿园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定级标准、幼儿园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责任:组织拟申报定级、晋级三星、二星、一星的幼儿园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2.审查责任:对拟申报定级、晋级三星、二星、一星的幼儿园开展申报资格审查。
3.认定责任:组织评估小组现场评估打分,并提出整改意见。将符合"幼儿园评估定级标准"的幼儿园认定为相应质级的星级幼儿园。
4.公示责任:对拟认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幼儿园进行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托幼办
GFJY0001 行政给付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条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五)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救助方式。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助。
第二十二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情况,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提高教育救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儿园、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和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和确认。对不能入学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大洼区教育局 1、申请受理: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资助政策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2、审核提交: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做好困难等级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3、发放资金:按照省、市、县(区)的要求,准时发放受助资金我,做好纸质材料的归档。4、监督管理: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完善档案管理。 资助中心
FWJY0002 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三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大洼区教育局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在全国学籍网上进行转学操作处理。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学校是否按照籍随人走的规定接收学生正常入学。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教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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