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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441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县区道路旅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2 行政许可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事5.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维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乡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三款 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及车辆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
(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文号,2012年3月12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许可 驾驶培训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式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运输管理所履行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等规定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客运、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一款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第二款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第三款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四款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第五款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超载、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及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二款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第三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 第四款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款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第二款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第三款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客运班车、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款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第二款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第三款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为的旅客乘车的; 第四款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第五款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终止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第六款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1月27日颁布) 第九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安装行驶记录仪、不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2年3月14日颁布)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第一款 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第二款 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第三款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第四款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第五款 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第六款 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第七款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二款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05年8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 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 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验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二款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 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拍好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三款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及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行为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日)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等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二款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三款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第四款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款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第二款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2010年10月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第二款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第三款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2013年7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客运班车擅自停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客运班车擅自停车,旅游客车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行驶或者不在指定的发车点、旅游点停靠,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的; (二)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旅游客车沿途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空车待租拒载或者强行并客的; 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核定的线路、班次、站点、时间和营运方式营运,擅自终止客运线路以及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中途无故更换车辆、甩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货运站场、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车辆进站场经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照核定的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承修报废车辆,利用假劣配件维修车辆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路检路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骟取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行为的处罚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辽交质监发[2009]119号,2009年4月14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凡监督抽检不合格工程材料不准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已经进入建设项目现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在7日内予以清除;已经用于工程实体的,由施工单位对相关的工程项目或部位无条件返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抽检中涉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直接危及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工程材料,由质监机构通知被抽检的生产单位限期收回,并禁止该生产单位同类材料6个月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 同类工程材料在监督抽检中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检不合格复验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禁止该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同类工程材料1至3年期限内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吊销有关生产者和销售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规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处罚 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通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申报资质注册、申报资格考试、资格培训、投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招投标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执业阶段违反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督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如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辽交质监发[2008]31号,2008年4月30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申报资质注册、申报资格考试、资格培训、投标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准申报,已批准注册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等级,并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在执业阶段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监督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辽宁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如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交通局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方面违规行为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的案件,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强制 对违反《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进行证件、车辆暂扣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27 行政强制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暂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06号,日期)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28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29 行政检查 对使用票据情况进行监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客票、货票等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30 行政检查 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大洼县交通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31 行政检查 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规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2005年5月8日颁布)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2000年6月7日颁布)
第四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以下规定的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一)检查水运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程序和监理质量; (二)抽查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其他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重要部件、主要施工工序; (三)检查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方法; (四)检查国家规定必须检查的内容。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大洼县交通局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执行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32 行政检查 对公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检查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封闭初审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公路封闭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交公养发012]143号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封闭公路申请时,管辖封闭公路路段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第七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实质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意见: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厉害关系人;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1)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要决定书》 (3)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 .送达责任: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34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道路增设平交道口、上跨、穿越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本法自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的材料;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出具不受理、补正或受理通知书。(3)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照程序转入路政部门办理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35 其他行政权力 跨县道路旅客运输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颁布) 第十条 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报请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到批准其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上报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级运管部门上报,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其他行政权力 客运新增和更新车辆《道路运输证》 核发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颁布)
第十条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核发责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其他行政权力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初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第2号)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3.上报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级运管部门上报,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规范性文件】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1]463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考核责任: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监督管理 【规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监督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其他行政权力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第六十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监管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其他行政权力 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营业标志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十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置营业标志。客运、零担货运班车应当装置统一的线路牌;危险货物、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装置特种货物标志;出租客运汽车应当装置顶灯和计程计费器。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监督责任: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其他行政权力 监管经营权有限期使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十九条 客运线路经营权(含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客运经营者的资质等级,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有限期使用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监管责任: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度。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出租车车容、车貌的监督管理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文号,颁布时间)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3-2-1.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3-2-2.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5-4.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监督责任: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要求。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其他行政权力 从业人员资格注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管理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07年3月1日颁布)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管理责任: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考核监督办法》(辽交运发【2008】319号) 第十二条 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四级和五级客运经营者10台以上车辆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一类和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考核责任: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四级和五级客运经营者;一级和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实施定期考核。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其他行政权力
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信誉考核
【规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考核责任: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对交(竣)工质量检测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5]50号) 第十三条 交工质量检测: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判定工程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竣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队负责监督的公路项目经过试运营期后进行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交工、竣工质量检测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工程质量鉴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5]50号)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鉴定,根据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检测结果,结合工程建设中监督检查数据、资料,核定工程质量分数及等级,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巩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2005年6月1日颁布)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受理责任:(1)受理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符合层序的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2)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工程交(竣)工验收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仲裁受监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争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辽交质监发[2008]66号) 第十一条 受理和查处质量举报,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 第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和日常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 第九条 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报省局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报省站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通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管理办法》( 辽交质监发[2008]31号)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理执业及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以下简称:监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监理人员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及其机构各人员职责均须满足监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职责与权限,监理机构必须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监理人员配置要达到50%,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配置要达到40%,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专项监理工程师。所配备监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岗位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监理人员,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的人员等级,同时要报经项目法人同意,并经监督部门核准。 监理企业要按合同所要求的数量及规模组建现场监理试验室;现场监理工地试验室,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的能力认定,合格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施工、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工程机械设备;不得在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与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合伙经营和建立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监理执业、业务培训、动态信息管理等。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上公路两侧路灯、绿化、排水、人行道等附属设施运营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管理责任:对公路两侧用地、沿线设施、绿化、排水的监督管理
2.检查责任:公路原有的国有资产的损坏及占用
3.督促整改责任:对破坏公路资产的当事人进行督促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56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006年8月1日颁布) 第五条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交质监发[2005]67号) 第八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 第十三条 1.市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内乙级的受理、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转报省局评定; 2.市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检测类和临时专项检测类能力认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申报核查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2006年2月7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包括原件)报市所在地区市处进行考试资格初步审查签章后,统一转报省局。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申报核查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施工封闭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3年5月30日修正) 第十七条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县级公路大修、中修。县级以上公路桥梁大修、中修,对封闭区域内安全施工的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60 其他行政权力 公交站场、站厅站牌建设及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设施农村客运侯车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辽交运发[2012]266号)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程序。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2013年8月27日)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交站场、站厅站牌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颁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大洼县交通局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建设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管理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管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养护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本法自1998年1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公路管理段 1.管理责任:路面养护、公路路基、桥梁养护管理、公路绿化、沿线设施等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64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燃油补助数据核定 【规范性文件】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及时按程序上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核定、上报、发放责任;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及时按程序上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含出租车)年度审验 【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颁布时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审验责任: 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其他行政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大型物件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颁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大洼县交通局 大洼县运输管理所 1.审验责任: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大型物件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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