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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351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十七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建设水工程审批(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九条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凿井工程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1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其核准后,方可实施凿井工程。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同步验收。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4号,2005年7月8日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七条 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为的处罚 1.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或补交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七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防碍行洪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8.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9.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0.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杆作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用高秆作物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1.对围垦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2.对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3.对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转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4.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4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二)擅自变更批准的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用途的;(三)先行占用后不按照规定的期限补办占用手续的;(四)临时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工程设施原貌和灌排工程效益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开发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4日颁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开发补偿费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2、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金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8.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9.对承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0.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2.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6.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对凿井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凿井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对凿井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8.对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2日修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2008年4月9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2008年4月9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2008年4月9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8.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9.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它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六十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工程、影响防洪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8.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9.对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施及防洪备用器材、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施及防洪备用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0.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审批新开河道、改变河势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未经审批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属于经营性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未经审批爆破、钻探、打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未经审批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未经审批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批准要求退水行为的处罚 【规章】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1997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三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第(一)项 对未按批准要求退水的行为,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拒绝提供或谎报有关监测数据行为的处罚 【规章】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1997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三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第(二)项 对拒绝提供或谎报有关监测数据的行为,属于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拒绝水质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规章】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1997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三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第(三)项 对拒绝水质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属于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申请人未按《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其他要求执行行为的处罚 【规章】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1997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三条 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第(四)项 对申请人未按本规定其他要求执行的行为,属于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为的处罚 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毁林、毁草开垦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8.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9.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0.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移动、涂改、破坏输水工程界桩、界碑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9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对移动、涂改、破坏输水工程界桩、界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承担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外,按照《条例》第三十条(一),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在地下输水管道中心两侧各15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9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对在地下输水管道中心两侧各15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承担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外,按照《条例》第三十条(二),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在输水工程输变电线路上私自架线、接线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9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对在输水工程输变电线路上私自架线、接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承担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外,按照《条例》第三十条(三),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取水、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9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对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取水、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垃圾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承担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外,按照《条例》第三十条(四),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侵占、拆除、损毁、擅自操作输水工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9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对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侵占、拆除、损毁或者擅自操作输水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承担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外,按照《条例》第三十条(五),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擅自在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及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进行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9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对擅自在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及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进行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承担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外,按照《条例》第三十条(六),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打井等危及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9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输水工程沿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对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打井等危及工程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除承担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外,按照《条例》第三十条(七),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错报、漏报、迟报、擅自发布、丢失、毁坏、伪造、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信息、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4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4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3.对无资质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4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4.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4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5.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4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6.对侵占、毁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4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7.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4月25日颁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水文机构派驻到市、县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派驻地的水文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水利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案件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实施
20 行政强制 对防汛、抗旱、排涝采取紧急措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大洼县水利局 1.决定责任:在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根据防汛抗洪、抗旱的需要,经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批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作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决定。
2.告知责任:实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3.实施责任:执法人员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合理实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措施。
4.事后责任:汛情过后或者旱情缓解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于紧急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当及时归还或者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强制 对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检查、清除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05年7月15日修正)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决定责任: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当事人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2.告知责任: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处置,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实施责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合理实施对阻碍行洪障碍物的处置措施。
4.事后责任: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需由当事人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 【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235号令,2009年7月11日修正)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大洼县水利局 1.告知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
2.审核责任:核定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按核定额收缴。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利局水资源办公室征收
23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洼县水利局 1.告知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2.审核责任:核定缴纳金额。
3.收缴责任:按核定额收缴。
4.事后监管责任: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土保持局征收
24 行政征收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范围内占用水域、陆域的,应当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河费。拒不缴纳的,责令停止占用。
大洼县水利局 1.审核责任:核定缴纳金额。
2.收缴责任:按核定额收缴。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征收 水利工程水费(农业用水水费)的征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大洼县水利局 1.审核责任:核定缴纳金额。
2.收缴责任:按核定额收缴。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类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大洼县水利局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处置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调查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上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土保持局实施
27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大洼县水利局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取证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7月19日颁布)
第四条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大洼县水利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裁决 对水事纠纷的裁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报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30 其他行政权力 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其他行政权力 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其他行政权力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600元以内项目审批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辽水合〔2008〕23号)
第四条第二款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编制的600元内规划并报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本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大洼县水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审定 【规范性文件】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审核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大洼县水利局 1.审定责任: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审核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监管责任: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统一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河道堤防行使管理权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大洼县水利局 1.规划责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根据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
2.调度责任: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其他行政权力 河道、堤防维修管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大洼县水利局 1.规划责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根据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
2.调度责任: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其他行政权力 保护滩涂资源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大洼县水利局 1.规划责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根据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
2.调度责任:加强对滩涂资源的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其他行政权力 护堤林、护岸林管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营造防风固沙林的,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
大洼县水利局 1.规划责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根据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
2.调度责任:加强对护堤林、护岸林的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其他行政权力 农业用水灌溉管理、计划用水、保障农田灌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六)负责乡镇供水。
大洼县水利局 1.调度责任:依据职责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2.监管责任:对影响农业灌溉用水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其他行政权力 制定下达下一年用水户取水计划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2006年2月26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大洼县水利局 1.调度责任: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2.决定责任: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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