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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52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鉴定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按分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即发证机关,下同)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对水产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责任。
2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就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镇政府进行现场勘验,确认面积、标界,核实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公示期10天,如无异议给予发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县海洋与渔业局履行本办法的监管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非法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外国人擅自从事渔业生产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及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外国人擅自从事渔业生产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报停渔船未办理相关手续恢复作业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管理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查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到1000元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报停渔船未办理相关手续恢复作业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或无船名号、无渔船证件、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出租、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渔船证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三无”渔船所有人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渔船等行为及“三无”渔船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无船名号、渔船证件、船籍港的渔船捕捞海蜇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98号,1998年7月31日颁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使用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船捕捞海蜇的;(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海蜇的; (三)在禁渔期内携带渔具的; (四)使用小旱网和其他禁用渔具捕捞海蜇的。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非法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对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等行为处罚 【规章】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98号,1998年7月31日颁布)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一)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加工和运输海蜇的,没收海蜇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禁渔期内渔船随意离港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处罚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未取得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捕捞海蜇等行为,予以审查,行为确凿进行罚款。
2.调查取证责任:指出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备案责任:由相关负责人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6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水域等地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渔港水域、船舶锚地以及航道水域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渔港水域等地从事渔业养殖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特许捕捉证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5.对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农业部第1号令,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外国人非法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对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1993年10月5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违章收购水产品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33号) 第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是本辖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渔政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水产行政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违章收购水产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次罚款一千至一万元。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第次罚款1000元至10000元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违章收购水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渔业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对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捕捞渔业资源品种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对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行为的处罚 【规章】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三条 违反《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4.对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在鱼、虾等幼苗的重点产区引水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1.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颁布) 第七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2.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寻查发现涉及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予以审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渔政管理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当场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4.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新的水产品种,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是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许可证从事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定推广、经营从省外引进的新的水产品种或者推广、经营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
(二)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或者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自然水域或者造成逃逸的;
(三)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对未经审定推广、经营的新的水产品种,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2.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在水产苗种执法人员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对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12 行政处罚 对水产种苗检验不合格的处罚 【规章】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苗种检疫或提交水产苗种检疫证明方可出售。 2.审查责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苗种出售之前进行检疫,如检疫不合格下达《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整改到期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委托大洼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13 行政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规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一号,1988年10月31日颁布)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
2.审核责任:核定渔船马力、吨位,确定缴费数额。
3.收缴责任: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单位和收费人印章。并开据缴费收据。 4.事后监管责任: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征收 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规范性文件】 《关于征收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收取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的通知》(辽政发[1998]32号) 第二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费的征收机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组织征收保护费。赔偿费由各级渔政管理机构在对违规渔船实施行政处罚时收取。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海蜇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
2.审核责任:核定渔船马力、吨位,确定缴费数额。
3.收缴责任:按照渔船马力、吨位缴纳金额,发放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并开据缴费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检查 水产苗种、水产经营情况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有问题的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责令当事企业立即整改,停止销售行为,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农安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16 行政确认 水产苗种引进、输出检验、检疫合格证 【规章】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取样:质检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取样;(2)检测:质检机构在接到样品和取样报告单后,应当按检测规程和送检内容的要求进行检疫。(3)报告:质检机构做完实验室检疫完成后,应当填写检疫结果报告单。
3.决定责任:经检验合格的水产品允许上市,不合格的责令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
4.送达责任:将《水产苗种检疫结果报告单》送达至受检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履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大洼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17 其它行政权力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8号,2004年7月1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受理全县境内淡水作业渔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1)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2)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3)按规定填报《渔捕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4)违规案件已经结案;(5)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6)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3.决定责任:(1)对年审合格的,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日期,由审验人签字。(2)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3)逾期未年审或年生不合格的,在证书上注明不合格原因,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4.送达责任:年审结果反馈给持证人并返还提供的相关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它行政权力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规章】 《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08号令,2007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大洼县海洋与渔业局 1.受理责任:水产执法人员(2名以上)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检查。
2.审查责任:检查有没有违规生产或违禁渔药,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对发现违禁渔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样品采集,填写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由抽检单位或个人签字,如单位或个人拒决签字,可由执法人员填写拒签理由,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样品做快速检测,呈阴性,代表药残不超标,呈阳性,代表药残超标,对超标样品送检省级以上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定量检测,出具报告。
3.决定责任:对于没有发现药残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结束。整改到期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4.送达责任: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5.事后监督:对违规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
委托大洼县水产种苗监督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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