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盘锦亿和塑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于瀚;法定代表人手机号:133****66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680074504L;机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东风镇马家村。
王瑀:1983年2月13日出生;43岁;汉族;工作单位:盘锦亿和塑胶有限公司;本科文化;身份证号码:211121********3655;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铁塔社区佳兆业小区6栋1单元1702室;电话:133****5155 。
孙蔓:1983年6月26日出生;43岁;汉族;工作单位:盘锦亿和塑胶有限公司;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211121********2024;住址:辽宁省大洼县东风镇东风村东边子组22;电话:136****0667。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在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马家村,实施了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2026年1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在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马家村施工建设的盘锦亿和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混炼胶项目(办公楼)建筑面积3791.3平方米,在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预算审核报告,证明该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3890000.00。
2026 年 1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6〕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0日在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马家村施工建设的盘锦亿和塑胶有限公司年产50000吨混炼胶项目(办公楼)建筑面积3791.3平方米,在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79项裁量权基准(一般情节,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二以上百分之一点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3890000.00)1.2%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捌拾元整(¥46680.00)。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瑀处单位罚款数额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捌角(¥2800.8)。
3.对直接责任人员孙蔓处单位罚款数额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捌角(¥2800.8)。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2日
联 系 人:赵丹 李光 联系地址: 大洼区泰山中路33号
联系电话:0427-3531493 邮政编码: 1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