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87347758A ;地址:盘锦市大洼县田家镇田家村7号。
你(单位)于大洼区田家街道昆仑大街实施了总部花园A区1组团3#楼、4#楼、5#楼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 2026 年 1 月 5 日已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大洼区田家街道昆仑大街,建设的总部花园A区1组团3#楼、4#楼、5#楼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按规划批准建设的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总部花园A区1组团3#楼、4#楼、5#楼审核报告,证明该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为26650200.91元。
2026 年 1 月 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盘( 大 )城罚先告字〔 2026 〕第 1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 大 )城罚听告字〔 2026〕第1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项。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程造价26650200.91元的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贰仟伍佰壹拾元零伍分(¥1332510.05)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 2 月 2 日
联 系 人: 魏立忱 苏玉贵 联系地址: 大洼区泰山路33号
联系电话: 0427-3531494 邮政编码: 1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