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对象:王某杰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5年7月21日,大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王某鑫投诉举报,同时提供相关证据。称“在大洼区大洼街道泰山中路清华园小区21-1美发店购买水光套盒,店主并为其注射”。2025年8月5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未发现医疗器械、药品及开展医疗美容迹象。卫生监督员现场为店主王某杰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为投诉人王某鑫注射过水光针。王某杰不能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5年9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