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对象:朱某
执法机关:大洼区教育局
违法事实:2025年4月10日接到群众反映:“大洼区xx小学西门‘xx教育’,该商网没有教学资质,每周六周日上午9:30为学生补习,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并答复诉求人。”经查,朱某在不具备开展教学培训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对小学生进行学科教学培训。
处罚依据:违反《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处罚结果: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展教学培训活动;2、退还所收学费;3、给予警告。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2025年7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教罚决字〔2025〕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