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92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财政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低于五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低于三千元的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区级
2 财政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予以通报。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区级
3 财政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处五千元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区级
4 财政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5 财政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6 财政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7 财政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8 财政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2.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9 财政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0 财政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低于2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低于15%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1 财政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2 财政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3 财政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4 财政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5 财政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6 财政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区级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