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61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财政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2 财政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3 财政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4 财政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5 财政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6 财政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7 财政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
2.给予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低于10%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低于10%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8 财政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9 财政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0 财政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1 财政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2 财政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涉及总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低于5000元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3 财政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低于3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低于2000元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区级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