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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80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财政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区级
2 财政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3 财政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4 财政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5 财政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6 财政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7 财政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8 财政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9 财政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0 财政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1 财政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2 财政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3 财政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区级
14 财政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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