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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第七批、第九批、第二十四批、第二十六批、第二十七批、第二十九批)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199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备注 区域分布 利益关系 群众身边
1 X2LN202104120031 近10年来,大洼区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曾用名盘锦昌瑞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保问题:
1.该公司一直无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生产,该公司冒用盘锦昌瑞塑胶有限公司(现已更名盘锦大元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应付环保执法部门的检查。
2.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期间,每天产生几千吨酸性废水,经车间中和池用重质碳酸钙中和后,通过废水管道直排至大辽河,污染辽河。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氯化投料进行中和废水,只在执法部门检查时使用氯化投料。
3.企业上报给环保部门报表中的氯化聚乙烯产量、污水排放量不到实际量的三十分之一,举报人认为该企业存在排污费核定不实的问题。4.大洼区环境监测站每次取样监测前,都会提前通知企业,该企业接到通知后,立即关闭污水排放口,放出冷却水,使其监测结果合格。5.该公司年产3万吨氯化聚乙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几千个原料塑料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引发剂-过氧化苯甲酰、乳化剂、BY130、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钠包装桶),均由总经理弟弟于*栋非法销售,无转运联单。
盘锦市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2021年4月20日,大洼区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税务、审计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厂调查。经现场勘察、第三方审计、调阅资料等核实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装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氯化聚乙烯年产量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欺骗、应对检查,违法生产。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新鲜水由东风镇自来水公司提供,生产污水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进入大辽河。经调阅自来水公司水费收据,不存在“每天产生几千吨酸性废水情况”的问题。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污水处理和排放方式的反映基本属实。经调取企业在线数据显示,基本符合污水排放量。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月1日费改税后,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向大洼区税务局缴纳环境保护税。2020年该企业已申报缴纳环境税30305.85元。经核算2020年企业应缴纳环境税50541.98元。存在申报核定不实情况,但“申报不到实际量的三十分之一”的问题不属实。2021年4月19日,企业已把欠缴的环境税补缴到位,并缴纳滞纳金。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大洼区环境监测站按照监测计划,定期对企业进行例行监测和随机执法监测。经调查核实,大洼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时,采取不打招呼,直接入厂取水样的方式。“提前通知企业”的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生产废水经酸碱中和、三效蒸发后,产生的蒸气冷凝水最终经排水管线排放。“关闭污水排放口,放出冷却水”的问题不属实。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经查阅企业近两年管理台账,其生产使用的辅料有乳化剂(脂肪醇聚环氧乙烯醚或聚醚多元醇)、分散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未使用过引发剂、BY130。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盛装乳化剂和分散剂的包装桶,进行危险特性的筛查和鉴别。
部分属实 1.2021年5月2日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将企业涉嫌伪造公文线索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立案侦查,因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大洼公安分局2021年6月1日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行政处罚3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罚款已缴纳。同时,该企业于2021年11月底完成自主验收。
3.企业生产装置现状,氯化釜已由原来的14台12.5m³调整为5台12.5m³氯化釜;其余9台氯化釜,其中4台调整为碱洗釜,5台拆除。
办结 * 农村 利益纠纷举报 其他
2 X2LN202104140007 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废水直排河流,造成村民养鱼池的鱼大量死亡。 盘锦市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不属实。
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经核实,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东风镇政府对驾掌寺河沿岸的东风镇腰屯村、栾家村、河沿村、驾掌寺村养殖情况进行走访,沿河有2户养鱼池,养殖用水均未从驾掌寺河引水,2020年以来各村民委员会未接到养殖户鱼类死亡的报告。
不属实 不属实,企业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经查沿河无养殖户鱼类死亡的报告。 办结 农村 利益纠纷举报 其他
3 X2LN202104140009 大洼区东风镇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将大量含盐酸和氯化钠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对河水造成污染。 盘锦市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经核实,企业产生的废水中含有盐酸和氯化钠。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调取2020年1月-2021年4月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部分属实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2019年2月企业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同时经多次监督性监测,企业外排水达到排放标准。 办结 农村 利益纠纷举报 其他
4 D2LN202104290063 1.大洼区东风镇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环评造假,环评批复的氯化聚乙烯产能为4000吨,但实际产能为3万吨。
2.该企业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排入辽河,污染辽河.
3.且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按环保要求返回到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
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此举报人认为发放证不合理。
盘锦市 经现场核实,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2021年4月20日,大洼区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税务、审计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厂调查。经现场勘察、第三方审计、调阅资料等核实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装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氯化聚乙烯年产量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欺骗、应对检查,违法生产。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该企业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排入大辽河,污染大辽河”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经核实,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按环保要求返回到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通过调取资料,企业已与淄博永威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和包装物回收协议。产生的废包装桶由永威公司回收循环使用,有台账记录。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发放证不合理”的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1年,企业4000吨/年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环评批复中要求污水不得直接外排,采用外委处理。2017年,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批复同意企业处理达到直排标准后排放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是允许企业达标排污的。

部分属实 1.2021年5月2日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将企业涉嫌伪造公文线索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立案侦查,因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大洼公安分局2021年6月1日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行政处罚3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罚款已缴纳。同时,该企业于2021年11月底完成自主验收。
3.企业生产装置现状,氯化釜已由原来的14台12.5m³调整为5台12.5m³氯化釜;其余9台氯化釜,其中4台调整为碱洗釜,5台拆除。
办结 农村 利益纠纷举报 其他
5 D2LN202105010015 1.大洼区东风镇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环评造假,环评批复该企业的氯化聚乙烯产能为4000吨,但实际产能为30000吨。
2.该公司通过农田的下水沟将污水直排至辽河。
3.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返回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4.盘锦市环保局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举报人认为发放此证不合理。
盘锦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2021年4月20日,大洼区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税务、审计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厂调查。经现场勘察、第三方审计、调阅资料等核实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装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氯化聚乙烯年产量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欺骗、应对检查,违法生产。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该企业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排入大辽河,污染大辽河”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经核实,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至中性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后,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按环保要求返回到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通过调取资料,企业已与淄博永威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和包装物回收协议。产生的废包装桶由永威公司回收循环使用,有台账记录。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发放证不合理”的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1年,企业4000吨/年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环评批复中要求污水不得直接外排,采用外委处理。2017年,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批复同意企业处理达到直排标准后排放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是允许企业达标排污的。

部分属实 1.2021年5月2日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将企业涉嫌伪造公文线索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立案侦查,因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大洼公安分局2021年6月1日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行政处罚3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罚款已缴纳。同时,该企业于2021年11月底完成自主验收。
3.企业生产装置现状,氯化釜已由原来的14台12.5m³调整为5台12.5m³氯化釜;其余9台氯化釜,其中4台调整为碱洗釜,5台拆除。
办结 农村 利益纠纷举报 其他
6 X2LN202105020052 辽宁景力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为原盘锦昌瑞化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于*玺,该企业生产氯乙烯,在使用氯气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含酸废水,直接排入边沟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对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近年来被群众多次举报,未解决。 盘锦市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关于企业将大量含酸废水,直接排入边沟或生活污水处理厂”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1年,企业环评批复中要求企业污水外委处理,企业将生产污水送至东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未直接排入边沟。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中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2018年3月,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对此排放方式进行批复。
“关于对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经调取大洼区疾控中心第二季度水质检测报告,企业附近居民自来水检测结果显示指标正常。4月8日,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外排口、外排口上下游、厂区北侧水中底泥PH值进行监测,PH值6.86-7.45之间属于中性,未造成土壤中酸碱度异常。
部分属实 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中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2018年3月,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对此排放方式进行批复。2019年2月企业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同时经多次监督性监测,企业外排水达到排放标准。 办结 农村 利益纠纷举报 其他
7 D2LN202105040084 举报人曾经举报:
1.大洼区东风镇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环评造假。
2.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接排放辽河,污染河流。
3.有机原料包装桶不返回厂家,而是以废物的名义自私对外销售,以此谋利。
4.举报人表示环保批复企业氯化聚乙烯是4000吨,但实际产量达到3万吨。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发放此证不合理。
5.举报人认为盘锦市官网公示的该企业排污数据为虚假数据,公示的信息均是企业自行在线检测的数据信息。该企业只有酸碱综合池,氯离子超标严重。
盘锦市 水、土壤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栾家村,占地面积30亩,始建于1998年。主要原辅材料有聚乙烯粉、液氯、碳酸钙石、乳化剂、分散剂,产品为氯化聚乙烯(CPE)。2021年4月20日,大洼区成立由生态环境、公安、税务、审计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厂调查。经现场勘察、第三方审计、调阅资料等核实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氯化聚乙烯生产装置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氯化聚乙烯年产量等与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验收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欺骗、应对检查,违法生产。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该企业通过农田下水沟将污水直排辽河,污染河流”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经核实,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部分水回用于氯化工序投料,多余部分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 -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关于有机原料的包装桶不按环保要求返回到厂家,而是私自对外销售”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通过调取资料,企业已与淄博永威科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和包装物回收协议。产生的废包装桶由永威公司回收循环使用,有台账记录。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环保批复企业氯化聚乙烯是4000吨,但实际产量达到3万吨,盘锦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企业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该厂是不允许排污的,发放此证不合理”的问题,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1年,企业4000吨/年氯化聚乙烯生产项目环评批复中要求污水不得直接外排,采用外委处理。2017年,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批复同意企业处理达到直排标准后排放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是允许企业达标排污的。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盘锦市官网公示的该企业排污数据为虚假数据,公示的信息均是企业自行在线检测的数据信息。该企业只有酸碱综合池,氯离子超标严重”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是为企业提供的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共平台,排污企业填报公示的数据均来源于企业自行检测和自动在线的数据。2017年,该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升级改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性水中和后,进入板框压滤除渣,出水经过多级沉淀,进入三效蒸发器,蒸汽冷凝水进入澄清池达标排至驾掌寺河后进入大辽河。经查阅2020年1月-2021年4月企业自行监测报告、辽宁省盘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PH值、COD、氨氮、氯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
部分属实 1.2021年5月2日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将企业涉嫌伪造公文线索移交给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立案侦查,因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大洼公安分局2021年6月1日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行政处罚3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5万元,罚款已缴纳。同时,该企业于2021年11月底完成自主验收。
3.企业生产装置现状,氯化釜已由原来的14台12.5m³调整为5台12.5m³氯化釜;其余9台氯化釜,其中4台调整为碱洗釜,5台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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