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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印发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让社会救助工作依法行政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1-01-07 浏览次数:140

为贯彻落实中办18号文件《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我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民政局主动作为,从制度上兼顾了困难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权益,让基层干部放下包袱,依法行政,进一步夯实了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初心。

近年来,市民政局数十次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基层干部普遍反应救助对象家庭千差万别,准确审核认定难度大,目前的核查手段不健全,出现差错容易被问责,工作和心理压力大,希望调离社会救助工作岗位。基层干部不愿做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日益凸显,是制约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的主要症结,而问题的关键点是基层干部担心非主观因素出现差错被问责。为此,市民政局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量各项因素,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盘锦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在低保、低收入家庭确认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申请程序、申请人义务、受理程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发放、日常管理、监督及处罚、尽职免责等方面做了明确规范,各级救助基层干部履行职责有规可依。

《操作规范》的亮点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了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在“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实际情况,突出细化了以下几方面尽职免责:一是救助对象有意隐瞒、虚报、转移财产(收入),或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经办人员已经履行信息核查和入户调查程序,受客观条件限制未及时发现而给予社会救助或动态调整不及时的;二是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周期长或核对报告信息不准确,根据已掌握的申请人家庭状况判断符合救助条件,先行纳入救助的;三是经入户调查、核查等规定程序,因救助对象隐瞒无法准确掌握死亡、服刑等情况,造成救助对象死亡、服刑后仍领取救助金,在发现后及时组织追缴的;四是救助对象或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因长期居住在外市,经办人员已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核查,但仍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导致出现动态管理不到位的;五是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考虑,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操作规范》印发后,广大基层干部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出台的及时,可操作性强,既保障了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又维护了基层干部的合法权益,可以放下思想包袱,回应群众关切,全身心投入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中去,确保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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