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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加强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暂行)》大政办发〔2020〕28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379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资〔2010〕55号)等法律法规,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盘政办发〔2017〕1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各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二、主要内容

《管理意见》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本《管理意见》适用于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本部分内容从八个方面规范了企业投资活动。

第三部分,各方职责

本部分明确了在投资方面区国资局与企业各方的职责。

第四个部分,投资审核与备案

本部分主要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审核及备案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第五个部分,监督与问责

主要内容对企业贯彻落实本《管理意见》及监管形式进行了阐述。

第六个部分,工作要求

本部分从严格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加强投资项目论证评估、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四个方面对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原文:大政办发〔2020〕28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加强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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