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暂行)》大政办发〔2020〕26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次数:393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根据《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2017〕9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2020〕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八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从“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防结合、纠建并举”四个方面阐述了《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工作职责

本部分明确了区国资局和区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中的主要责任。

第四个部分,责任追究范围

本部分从企业管控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资金管理方面、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转让公司股权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境外经营投资方面、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共计11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责任追究内容。

第五个部分,资产损失认定

本部分对资产损失的内容进行了认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责任追究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六个部分,责任认定

本部分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对其追究责任。并对责任形式进行了划分。

第七个部分,责任追究处理

本部分对责任追究处理形式及内容进行了明确。处理形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

第八个部分,工作程序

开展区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原文:大政办发〔2020〕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