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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大政发〔2020〕1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次数:976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文件中规定:“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政策”。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6号)等多个文件中均提出,鼓励出台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为各地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本着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扶持的原则,通过查阅大量其他县区已发布的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资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投资促进中心起草了《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二、奖励标准和原则

优惠政策分为工业政策、服务业政策、“飞地经济”政策和附则4个部分。

(一)工业类项目(化工类除外)政策3条

针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的制造类工业项目给予建设扶持及运营扶持奖励。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12万元/亩,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3个档次进行奖励。企业投产运营后,以企业形成的所得税及增值税的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为参照,给予两年的扶持奖励。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二)服务业类项目政策2条

分为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和总部经济类项目奖励。优质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为奖励起点,对全部长期持有物业的项目(优质商贸、酒店、文化旅游等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部分)可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年度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超过50万元的总部经济类项目,给予三年产业扶持资金奖励。

(三)“飞地经济”项目政策1条

“飞地经济”项目除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外,明确了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经济指标共享等内容。

(四)附则8条

明确了优惠政策约束条件、兑现时间、兑现保障及申请流程等内容。同时,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本区域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盘锦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可适度参照本政策。



原文:大政发〔2020〕1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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