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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制保障

发布时间:2019-10-25 浏览次数:366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1日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说明中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将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颁布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较大幅度的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9月,由新成立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正式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据何毅亭介绍,修订草案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也从72条增加到130条,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综合性法律的定位。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充实了总则规定,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

在社会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在政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在司法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细化规定监护中止和监护撤销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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