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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61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0年9月17日颁布)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个1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2)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3)审查时限: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2 行政许可 项目招投标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招标事项核准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8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规章】《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2003年7月1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
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处罚 【规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2010年9月17日颁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编制虚假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虚假节能评估文件行为的处罚,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项目建设。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项目行为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五条第二项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
第五条第三十二项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稽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 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行为的处罚,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项目建设。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项目备案和骗取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政发[2005]41号,2005年12月30日颁布)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做出限期改正或停止项目建设等处罚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一)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开工建设的(二)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不按规定履行相应备案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行为的处罚,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项目建设。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
第八项 下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政发[2005]41号)
第二条 项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再报政府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一)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且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备案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备案。
8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具有管理权限项目的核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5〕7号) 审核转报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送达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5.监管责任: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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