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泥用建筑项目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许可。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交申办要件,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办要件齐全的,应当受理申办事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测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立项通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当场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批准书》(告知单一)。 4.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中的人防工程进行全程质量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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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申请公司(单位),填写《人防工程使用申请表》。 2.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对申办要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公司(单位)进行考察。 3.决定责任:人防部门提出初步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和申请公司(单位)签定《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人防工程消防责任书;申请公司(单位)按照《人防工程使用协议》缴纳工事使用费,人防部门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4.事后监管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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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许可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五款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提供申办要件,领取《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申请表》或《拆除改造人防工程申请表》,按要求填报。 2.审查责任:人防部门审查申办要件,受理申办事项,并组织现场勘察,审查施工图初步设计文件,按人防规定程序报审。 3.决定责任:对符合申办条件并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出具《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批准书》或《拆除改造人防工程批准书》(告知单一),竣工后,出具《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复核单》或《拆除改造人防工程复核单》(告知单二) 4.事后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破坏人防工程,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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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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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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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2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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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3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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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4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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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5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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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6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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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7日起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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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征收 | 不能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三省政府[2008]8号) 第十四条 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的依据、范围、条件、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审核。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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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征收 | 人防工程施工费的征收(四项费用)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行政许可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授权。)按在册总人数每人每年25元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1997年7月) 第四条 企业抽调参加人防施工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施工四项费用的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人防施工四项费用。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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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征收 |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的征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0.80元/㎡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事使用费的征收的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人防工事使用费。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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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征收 | 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的征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人防工事使用费的征收的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按规定的标准核定。 3.收缴责任:足额收缴人防工程拆迁补建费。 4.事后监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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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不能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初审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告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应派不少于2人核查;(3)听取意见: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出具审批文件 4.送达责任: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请人依法履行对应的义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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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 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 | 【规章】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十八号 2003年4月1日颁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大洼县政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 | 1.受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人民防空工程实施检查;受理建设企业(单位)提交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材料,并对其材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停工整改;备案管理机关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文件、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 的办结备案手续。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退回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决定责任: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审查合格的,人防部门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认可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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