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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次数:383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价格倾销、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五条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清洁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清洁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清洁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清洁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对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令,2010年12月4日颁布)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大洼县物价局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确认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规章】《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1997年4月22日颁布)
第一章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第一章第六条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规章】《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2008年6月4日颁布)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大洼县物价局 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 1、审查责任:对公检法机关单位要求委托鉴定需提供的必备文书进行审查是否完备。
2、受理责任:委托方资料齐全,当日受理,不予受理的案件下达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鉴定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相关文件规定,为委托方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出卷后,本中心有义务通知委托方取卷,并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同级价格鉴定机构后受理
3 行政确认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规章】《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2010年4月13日颁布)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大洼县物价局 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 1、审查责任:对公检法机关单位要求委托鉴定需提供的必备文书进行审查是否完备。
2、受理责任:委托方资料齐全,当日受理,不予受理的案件下达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鉴定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相关文件规定,为委托方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出卷后,本中心有义务通知委托方取卷,并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税务部门委托同级价格鉴定机构后受理
4 行政确认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规章】《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 (2010年12月10日颁布)
第一章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大洼县物价局 大洼县价格认证中心 1、审查责任:对公检法机关单位要求委托鉴定需提供的必备文书进行审查是否完备。
2、受理责任:委托方资料齐全,当日受理,不予受理的案件下达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鉴定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相关文件规定,为委托方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出卷后,本中心有义务通知委托方取卷,并在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价格鉴定机构后受理
5 其他行政权力 公交票价调定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第六条 重要公共事业 公交票价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6 其他行政权力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运载工具价格调定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第十九条 旅游服务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费调定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第十条 重要交通运输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费调定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辽宁省定价目录〉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6]100号) 第三条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室内燃气管道改装费调定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辽宁省定价目录〉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6]100号) 第二条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居民供暖费调定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第六条 重要公用事业 全省城镇居民生活供暖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污水处理费调定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第六条 重要公用事业 县及县级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⒈受理责任: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到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三)对收费实施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四)对提供的成本及费用进行调查、审查和测算,其中,对情况复杂、工作量大的成本及费用的调查、测算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
3.审批责任: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公布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5.监管责任: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追踪调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对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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