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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98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县规划局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县规划局 企业和个人
补交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县发改局、县规划局 企业和个人
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出让代理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市、县《关于土地交易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4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县规划局 企业和个人 补交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 许可 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企业 缴纳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农用地转用组卷审查组卷报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县规划局 行政机关
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采矿权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颁布)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0日颁布)                     第二十条 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企业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1号国务院令
8 大洼县国土资源局 行政许可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规划局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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