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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370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 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六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布局做出规划。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领 《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规章】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5年5月5日修正)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2015年5月5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
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要求审批,其中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事业、企业、个人
2 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2015年5月5日修正)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社会组织
3 大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颁布)
第八条 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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