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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次数:532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施工许可申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事业、企业、个人
2.补办施工许可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放施工许可补办权限》的通知(盘住建发[2015]146号)
经省住建厅同意,我委决定将施工许可补办权下放到大洼县、盘山县、双台子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受理范围
施工许可补办权限下放后,各县区、经济区的施工许可及施工许可补办工作均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事业、企业、个人
2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企业
3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市排水许可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颁布)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2015年1月22日颁布)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具体工作。
企业、个人
4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4年6月4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许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相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用。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附表1第五项第四款 4.占道挖掘许可(主街主道部分)
企业、个人
5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依附于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
6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
7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企业、个人
8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9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
10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风景名胜区古籍开发修缮审定审批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19日颁布)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
11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10月1日颁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企业
12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4日颁布)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企业、个人
13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企业、个人
14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个人
15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审批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颁布)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
第十九条 规定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受理书,核查其填写内容完整和材料齐全情况。
事业单位、企业
16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住宅登记费:80元/户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户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17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住宅转让手续费:6元/㎡(存量住房)、3元/㎡(新建住房) ;2、非住宅转让手续费:交易定额的1%(存量住房) 交易定额的0.5%(新建住房)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18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企业、个人
1、住宅登记费:80元/户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户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19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企业、个人
1、住宅登记费:80元/户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户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0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住宅登记费:80元/户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户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1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规章】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颁布)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住宅登记费:80元/户 2.非住宅登记费:550元/户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2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结果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颁布)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3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备案)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四)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五)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凭证;(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24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25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备案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2003年6月1日颁布)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6 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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