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许可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XKHB00010001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颁布)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无 | 中央指定地放实施事项 |
XKHB00010002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颁布)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无 | ||||
XKHB0002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闲置、拆除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无 | 中央指定地放实施事项 | |
XKHB0003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15]28号)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无 | 中央指定地放实施事项 | |
XKHB0004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夜间施工作业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无 | ||
XKHB0005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颁布) 第五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2009年7月20日施行) 第三条 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发[2013]38号,2013年4月2日施行) 第三条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中“核发机构”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 无 | ||
XKHB0006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中央指定地放实施事项 | |
XKHB0007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无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无 | 中央指定地放实施事项 | |
XKHB0008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发布) 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中央指定地放实施事项 |
|
XKHB0009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改)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市赋权项目 | |
XKHB0010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改) 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无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单位 | 无 | 市赋权项目 | |
XKHB00110000 | 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
无 | 企业、个人 | 无 | 市赋权项目 |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