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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出租汽车行业

发布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623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盘锦市大洼区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预防、有效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运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突发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大洼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严重扰乱出租汽车行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

    (一)聚集冲击、围堵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二)利用出租汽车聚集堵塞铁路、公路、汽车站及城市主干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罢工、罢运,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突发群体性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五)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行为。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基础工作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切实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防止政策因素诱发行业不稳定,注重矛盾的预防化解,力争将各类群体性事件遏制在萌芽阶段,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中。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的群体突发事件处置体系,加强源头管控,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构和联动协调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部门协作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信息畅通、协调顺畅,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相结合的应对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处置,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重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从业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职能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实行长负责制。

2.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盘锦市大洼区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副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交通局局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交通局、区宣传部、区公安局、区维稳办、区政府应急办、区信访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加强形势研判不稳定因素排查,及时掌握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信访局副局长、区公安局副局长、区维稳办副主任、区运输管理所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配合成员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挥、监督各部门做好事件处理应急工作;做好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交通部门:牵头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做好行业相关法规政策解释及有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车辆、上访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公路运输畅通等。

宣传部门:按照《盘锦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等。

公安部门:根据事件等级程度,负责组织调派警力维持事发现场秩序;严格突发事件周边区域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重点人员监控、处理等。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做好线上监管处置,及时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提供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等。

维稳部门:组织深入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加大情报和信息收集工作力度,根据收集的不稳定情况,加强部门协调及会商研判,强化特殊涉稳动向的提前预警,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等。

应急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领导指示批示;协助做好出租汽车行业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等。

信访部门:做好信访政策宣传,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负责接待、转送、交办、督办出租汽车信访事项

物价部门: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解决涉价违价有关问题等。

财政部门:落实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安排,确保应急职能部门必要的经费等。

人社部门:协调处理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驾驶员)之间的劳资纠纷问题等。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计价器计量检定环节的监督检查等。

2.3 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应急工作职责

出租汽车企业制定相应的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预防预警,注重风险隐患排查处理。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要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努力将矛盾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及时将驾驶员反映的矛盾问题上报相关部门并主动解决。当发生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和经营者要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及信息监测

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及信息监测机制,及时监测和分析不稳定因素,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信息,落实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与措施。

3.2 预警预防

3.2.1 预警

对发生的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当出现可能发生的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因素时,按照预警预防方式、方法和渠道报告市、区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后,向相关部门和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防

    定期检查应急预案、交通工具、器材设备、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并明确专人对应急处突器材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交通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一线,对从业人员反映的情况进行排查和分析,畅通沟通渠道,收集、整理、研究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和信息。加强出租汽车各项政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打非治违工作制度,加大打击力度,排查各项隐患,有效净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出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政策时,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行业各层意见,做好充分调研、论证等工作,确保政策的可行性、连续性、稳定性,避免政策因素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要承担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要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排查影响稳定的各类因素,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畅通诉求渠道,了解行业状况,提前化解矛盾,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强化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增加驾驶员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行业稳定的意识;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处置涉及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不稳定事件。

    四、应急响应

4.1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指事态非常复杂,发生300人以上,或100辆以上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秩序以及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二)Ⅱ级(重大):指事态复杂,发生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40辆以上100辆以下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三)Ⅲ级(较大):指事态比较复杂,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20辆以上40辆以下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和威胁。

    (四)Ⅳ级(一般):指事态比较简单,发生50人以下,或20辆以下的出租汽车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秩序影响较小。

4.2 先期处置

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出租汽车企业和交通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等基础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3 信息报告

    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公安、信访等部门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的,应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报送形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取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突发事件报告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二)事件的参与人数和车辆数等;

    (三)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件发展的简要经过;

(五)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情况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八)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九)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Ⅰ级、Ⅱ级进京突发事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处置意见和要求开展工作。对发生进省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当在事发4小时内,到省信访部门或上访者聚集场所开展工作,将上访、罢运人员遣回。对发生到市政府机关的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到市信访部门或上访者聚集场所开展工作,将上访、罢运人员遣回。

4.5 响应行动

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响应行动,组织关部门参加应急处置,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对于驾驶员大量聚集和利用出租汽车聚集、堵塞党政机关、重要场所的,出租汽车企业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劝返上访罢运人员和车辆;公安、维稳、交通、信访等部门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公安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驱散;交通、信访、维稳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现场指挥部应视情报请应急指挥部选派有关领导亲赴现场指挥、协调,全力将矛盾化解在当地,防止人员进京进省。对发现存在进京进省苗头的,现场指挥部领导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果断措施,全力进行拦截,并视情主动向公安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上访人员进京进省前予以劝返。对于处置不力,造成进京进省上访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部门领导尽快进京进省开展应急处置。

4.6 应急支援

当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调派应急支援。

4.7 新闻发布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盘锦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报道。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要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8 响应结束

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认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及时宣布响应终止。

五、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图像等资料;总结和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5.2 调查报告

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二)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三)事件结论;

(四)各种必要的附件;

(五)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六)经验、教训和建议。

5.3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根据出租汽车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恢复运营、现场清理与处理等意见,并报政府同意后及时实施。

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应急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予以返还,对损失或遗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六、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各环节的工作机制,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加强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准确传递现场处置信息,有效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为上级机关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2 物质保障

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机制。应急车辆、应急处置装备设施、防暴和照明、消防器材设施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应急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安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积极组建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5 培训保障

积极开展应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调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处置合力。

6.6 政策保障

认真研究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要组织预案宣传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并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培训和演练。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盘锦市大洼区交通局制定并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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