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

发布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530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盘锦市大洼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积极应对并及时妥善处置我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营造安全、有序、优质、畅通的道路旅客运输环境,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我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 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理指挥体系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确保道路旅客运输行业遭遇突发事件后,能够实施快速、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配合、措施果断、局部服从全局原则开展抢救及事故(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二、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预案体系

2.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城市公交行业在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客流高峰、运力不足、罢运、群体性信访等导致旅客大量滞留;遇有重大交通事故、公共案件和冰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及公路桥涵、路面塌方阻塞公路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2 工作原则

2.2.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力争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2.2.3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洽理”方针,做到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

2.2.4 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建立健全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快速反应,妥当处置。

2.2.5 依法行政,遵守规定

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2.2.6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部门及承担应急保障的客运企业应服从指挥,确保征集、调用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到岗。

2.3 应急预案体系

2.3.1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区道路运输行业应对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的总纲,由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2.3.2 道路客运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挥组织体系

3.1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成立盘锦市大洼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交通工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交通局、区宣传部、区公安局、区维稳办、政府(应急办、区信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信访局副局长、区维稳办副主任、区公安局副局长、区运输管理所所长担任。

3.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2)加强形势研判,加强不稳定因素排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3)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3.1.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修订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3)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信息汇总。

(4)负责组织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予以业务指导。

(5)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6)现场处置。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可视情况设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实施现场统一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3.2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交通部门:头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做好行业相关法规政策解释及有关问题协调解决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车辆、上访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公路运输畅通等。

宣传部门:《盘锦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要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等。

公安部门:根据事件等级程度,负责组织调派警力维持事发现场秩序;严格突发事件周边区域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重点人员监控、处理等;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网络舆论宣传和引导,做好线上监管处置工作,及时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提供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等;

维稳部门:组织深入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加大情报和信息收集工作力度,根据收集的不稳定情况,加强部门协调及会商研判,强化特殊涉稳动向的提前预警,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等。

应急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做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等。

信访部门:做好信访政策宣传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负责接待、转送、交办、督办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信访事项

财政部门: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安排,确保应急职能部门必要的经费等。

3.3 运输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企业要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及营运车辆的应急管理及防范救援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四、突发事件分级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发生300人及以上,或100辆及以上客运车辆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和社会秩序以及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发生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或40辆及以上、100辆以下客运车辆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发生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或20辆及以上、40辆以下客运车辆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和威胁。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发生50人以下,或20辆以下客运车辆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对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和社会秩序影响较小。

五、突发事件报告

5.1 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或车辆牌号(厂牌型号)、所有人及经营人、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简要经过:突发事件简要经过情况;

经济估计:突发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原因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控制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处置以及控制情况;

相关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车型、车况、核定载客人数、实载旅客人数、经营线路名称等;

报告联系: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5.2 报告程序及要求

5.2.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Ⅰ、Ⅱ级)

(1)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关人员立即有效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单位报告;

(2)突发事件所属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将获悉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区交通部门;

(3)区交通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报区应急指挥部,并尽快了解详情、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做到即发即报、边核边报,并全程跟踪续报,报送形式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取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并全程跟踪续报。

5.2.2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Ⅲ、Ⅳ级)

(1)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单位报告;

(2)突发事件所属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将获悉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区交通部门;

(3)区交通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口头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并尽快了解详情、分析事故初步原因,按照即发即报、边核边报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并全程跟踪续报;

(4)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并全程跟踪续报。

六、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6.1 Ⅰ、Ⅱ、Ⅲ级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符合Ⅰ、Ⅱ、Ⅲ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6.2 Ⅳ级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符合Ⅳ级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可能导致更大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或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可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

七、应急响应

7.1 启动应急响应

7.1.1 客运企业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并按规定要求报告突发事件。

7.1.2 区交通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1.3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向区政府汇报情况,对符合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需调度其他客运企业车辆转(驳)运肇事客车载运乘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调配应急车辆予以转(驳)运。调配有困难的,可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其调动应急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7.2 指挥与协调

7.2.1 启动预案。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市应急指挥部,发生(Ⅳ级)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核实和确认,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7.2.2 现场指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由其指派的其他成员,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7.2.3 通信联系。区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现场救援小组、各应急行动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2.4 保障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抢救人员、抢救设备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效进行。

7.2.5 协调配合。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救援、处置人员,要服从政府统一领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7.3 应急处置

7.3.1 伤员抢救。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快速、果断组织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突发事件态势,防止突发事件扩大。交通、运管部门要协助客运企业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途经突发事件现场的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应急救援人员要注意保护现场痕迹物证,保护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品的,必须如实记录并标明位置。

7.3.2 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因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造成道路状况达不到车辆通行要求,要将信息及时反馈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采取停运或调整班次等措施。同时指示交通部门深入运输一线,对违反规定继续营运的车辆严厉查处,从重处罚。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路况情况,组织滞留客车、旅客或货车疏散。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7.3.3 罢运应急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开展工作,同时将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事发原因、影响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7.3.4 公路、桥梁塌方等阻塞通行应急处置。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客运企业、客运站、公交企业做好调整线路经由、发车时间、发车班次等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7.3.5 群众性信访事件处理。区应急指挥部要调度指挥交通、运管及信访人所属企业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理,同时,总指挥或成员单位,包括信访、公安、维稳等部门人员到现场做好稳控协调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

八、应急救援结束处置

8.1 救治和善后处理

区应急指挥部要督促交通部门、客运企业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及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按规定予以补偿,尽快恢复道路客运正常秩序。

8.2 事故调查

8.2.1 调查分工

区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参加突发事件调查,并按规定对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由上级政府及部门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予以积极配合。

8.2.2 调查要求

突发事件调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按照突发事件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突发事件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和突发事件隐患,要认真督促客运企业及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九、应急保障体系

9.1 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保障管理制度,督查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9.2 车辆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保障车队,落实道路应急运输车辆和司乘人员,建立健全应急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统一调配和使用。

9.3 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资金及日常管理、建设、补助及应急演练经费,积极争取设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要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对承担应急保障运输任务和应急保障演练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并按照“谁使用、谁补偿”和“谁组织、谁落实”原则协调落实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运费补偿根据所完成的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按照政府定价或市场平均价计算进行补偿;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补偿。

9.4 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结合实际,储备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医护用品及应急救援物资。

9.5 信息保障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判断和持续检测;加强信息发布制度建设,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9.6 维稳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公安、交警、消防、武警等部门做好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加强道路运输安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应急指挥部有权指挥、调度下级应急保障人员和车辆。

十、预案演练与修订

10.1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通过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内容范围,开展应急演练评估和总结等,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10.2 预案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内容重点包括: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是否顺畅、响应等级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当、保障是否得力等,修订报告要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十一、奖励与责任

11.1 总结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要对应急演练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结果、职责履行、组织、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做好相关统计、汇总工作,并检查应急预案可行性及需要完善、补充的项目。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演练及应急救援行动评估报告要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3日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1.2 表彰奖励

对应急救援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1.3 责任追究

对应急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附则

12.1 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盘锦市大洼区交通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12.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