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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次数: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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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过程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适用本预案。

1.3.2本预案适用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处置专项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专项指挥部,下设十个小组,按照规定职责实施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2.1.1专项指挥部组成单位及人员

专项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委、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县气象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事故情况,由县政府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质监局、盘锦供电公司大洼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驻洼部队参加。

2.1.2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结束;根据现场应急情况,统一部署、协调、督查镇政府(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抢救处理工作;统一调度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必要时,由总指挥指派一位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抢险指挥。

2.2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2.2.1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成(根据事故情况,由县政府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负责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向总指挥报告现场指挥组提出的启动和结束本预案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迅速传达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决策;督查各镇政府(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专项指挥部的各项工作情况;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协调、解决应急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事宜;负责协调事故报告宣传报导;按照专项指挥部的决定联系对外求援。

2.2.2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参加。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专项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各新闻媒体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防止因报道不实造成不良影响。

2.2.3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总指挥指派的分管领导和县公安局负责人负责,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盘锦供电公司大洼分公司、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园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专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确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波及范围,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向专项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现场抢险方案;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抢险救援;指挥现场各工作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品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措施,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落实专项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综合分析确认现场情况,向专项指挥部提出结束本预案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恢复工作。

2.2.4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负责组建,县卫生局、县气象局、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提出检测数据、事故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应安全数据,及时报告专项指挥部及现场抢险指挥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坚守岗位,不间断监测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发现超标立即报告现场指挥组;事故抢救结束后,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报现场抢险指挥组及专项指挥部。

2.2.5治安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组建,县民政局、事故所在地镇政府(园区)及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2.2.6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当地镇政府(园区)及事故单位安排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现场指定的安全区域对伤亡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当有大量人员中毒或重危病人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组作出中毒人员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2.7事故调查组

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环保局、县质监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园区)组成(按规定属国家、省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家、省调查组决定参加单位和人员),并应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事故原因及责任;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2.2.8善后处理组

由县民政局负责组建,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园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领导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安排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2.9通信联络组

由县通信部门负责组建,有关通信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期间专项指挥部与事故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根据专项指挥部的决定,实施现场及周边地区危险状态警示的群呼功能;根据事故情况,实施对有关领导和人员的紧急接入功能;通信公司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的通讯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通讯畅通的技术方案。

2.2.10供电保障组

由盘锦供电公司大洼分公司负责,必要时县公安局给予协助。

主要职责:负责解决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期间的电力保障;根据现场指挥组的决定,实施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的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三、风险分析

3.1危险性分析

我县石油化工企业较多,在生产、贮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涉及的物品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腐蚀品等,这些物品如果发生事故控制不当,极易引发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严重后果,将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环境、秩序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3.2分类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人员伤亡、污染等事故。

3.3 危险源监控

各镇政府(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对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控,严密其安全状态,监测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危险监控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有:

(1)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2)对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做好检测、检验纪录;

(3)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危害的部位,应充分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4)根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毒害部位、场所,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毒害气体检测报警器。

对危险源监控的管理措施有:

(1)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2)保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急采取的应急措施;

(4)建立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5)定期对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四、预警与响应

4.1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先期处置。同时,迅速报告 “119”、“110”,县安监局、县环保局、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当地镇政府(园区)。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危险化学品名称,初步认定的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的形式,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厂矿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事故能否可控等。

4.2应急预案的启动

4.2.1预案启动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及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当地镇政府(园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迅速了解情况,做出判断,确认是否构成重特大事故,应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4.2.2专项指挥部工作

符合IV级事故响应条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专项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3基本应急响应的处置要求

4.3.1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要求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作出安排,按照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开展工作。

4.3.2各工作组应急处置要求

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积极、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救援及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后援工作准备。各工作组要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指挥部,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实施。

4.3.3抢险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1)当事故危害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作出决定,同时报告专项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县交通局、当地镇政府(园区)、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解决车辆运输、疏散人员安置地点及相关物资。

(2)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告专项指挥部,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本预案确定的部门迅速予以调集解决。

(3)当事故现场需部队支援时,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后报专项指挥部,由专项指挥部负责联系。

(4)作出事故抢救重大决策措施要迅速报告专项指挥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抢险指挥部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4.4事故现场抢救原则

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

4.5事故现场保护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拍照、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物件。

4.6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1)经现场抢险指挥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事故发生单位确认事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现场抢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少量人员予以监护。

(2)经环保部门监测周边环境,如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已降至标准规定值以下,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向专项指挥部报告,建议结束本预案实施。由专项指挥部向各有关部门发出指令,组织疏散居民返回居住地。

(3)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4.7应急响应的结束与总结

4.7.1应急响应的结束

现场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经环保部门监测周边环境,如危险化学品的浓度已降至标准规定值以下,现场抢险指挥部应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建议结束预案实施。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发出结束本预案的指令。

4.7.2应急响应的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专项指挥部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检查预案规定的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五、应急保障

5.1应急资源保障

5.1.1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县公安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应急救援力量。

5.1.2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镇(园区)财政对应急救援工作年度专项资金做出预算,事故发生时提供资金保障。

5.1.3物资和装备保障

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依据事故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库。

5.1.4宣传及通信保障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局、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大洼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大洼分公司、中国电信盘锦大洼分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宣传及通信保障。

5.1.5医疗救护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六、预案管理

6.1预案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管理办公室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水平。

6.2预案演练

按照“谁编制、谁组织”的原则,应急预案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6.3预案修订

《大洼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修订;各镇政府(园区)、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编制本级别的专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无特殊原因每两年修订一次。

如有以下原因,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2)通过演练或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中发现预案存在缺陷或漏洞;

(3)组织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

6.4责任与奖励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或在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相关的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预案备案

《大洼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镇政府(园区)、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县安监局备案;各镇政府(园区)、县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对下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负责备案、存档。

6.6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指导所属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所属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七、附则

7.1签署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签署发布实施,由县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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