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徐州汉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绪行;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186****898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21NGPN8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沛县敬安镇总部经济产业园内325号。
潘绪行:1968年11月21日出生;58岁;汉族;工作单位:徐州汉康建设有限公司;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22********4413:江苏省沛县张寨镇潘刘庄37号;电话:186****8989 。
许言:1985年7月29日出生;41岁;汉族;工作单位:徐州汉康建设有限公司;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0322********3419;住址:江苏省沛县河口镇后吴河008号;电话:156****6101。
你(单位)于2025年7月9日在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实施了在工程中使用未经检测的外墙保温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2026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7月9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大洼区田家街道毓景广场小区二标段20#楼项目保温材料检查中发现存在使用未经检测的保温材料,经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检测,施工单位徐州汉康建设有限公司在20#楼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阻燃性能检测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2026 年 6 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6]第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6]第1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2025年7月9日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大洼区田家街道毓景广场小区二标段20#楼项目保温材料检查中发现存在使用未经检测的保温材料,经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检测,施工单位徐州汉康建设有限公司在20#楼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阻燃性能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91项裁量权基准:从轻情节,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绪行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对直接责任人员许言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6日
联 系 人:赵丹 李光 联系地址: 大洼区泰山中路33号
联系电话:0427—3531493 邮政编码: 1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