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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6〕第16号
发布时间:2026-06-01 浏览次数:320次

当事人: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玉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794808377B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科技社区科学家花园5-2-201 。

你(单位)于2025年3月在大洼区田家街道实施了毓景广场小区项目20#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进行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2026年5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大洼区田家街道305国道西侧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毓景广场小区项目20#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按规划建设的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工程总平面图、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书,证明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2436253.2元。

2026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 大 )城罚先告字〔 2026〕第 16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 大 )城罚听告字〔 2026〕第16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进行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法〔2012〕99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项 。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盘锦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毓景广场小区项目20#楼处少建设工程造价为¥2436253.2元的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貮万壹仟捌佰壹拾貮元陆角陆分(121812.66)。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2日

 

 

联 系 人: 周立国  甄野 联系地址: 大洼区泰山中路33号

联系电话: 0427-3531494 邮政编码:   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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