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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22 浏览次数:243次

处罚对象:李某萍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李某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处罚依据:违反《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6年7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6] 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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