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盘政发〔2025〕5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通知》(盘政办发〔2025〕5号)精神,现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1个文件,宣布失效30个文件。
一、废止的文件
(一)《转发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54号)
(二)《关于成立大洼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26号)
(三)《转发县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61号)
(四)《大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3号)
(五)《大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学校校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
(六)《关于成立“数字大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54号)
(七)《关于印发建立大洼县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2号)
(八)《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9号)
(九)《关于公布盘锦市大洼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26号)
(十)《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4号)
(十一)《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28号)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
(一)《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在全县推广使用XJ型旋风消烟节能灶、XJ型消烟节能燃烧煤炉的报告的通知》(洼政办发〔1994〕23号)
(二)《关于调整大洼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洼政办发〔1994〕31号)
(三)《关于整治田庄台、高家两乡镇污染问题的决定》(洼政发〔1996〕45号)
(四)《关于同意县环保局责令新兴乡炳发化工厂立即停产的批复》(洼政发〔1996〕50号)
(五)《关于同意县环保局关闭大洼兴隆电镀厂的批复》(洼政发〔1996〕57号)
(六)《关于同意县环保局关闭土法小炼油企业的批复》(洼政发〔1996〕61号)
(七)《关于印发大洼县开展城镇国有土地清理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洼政发〔1996〕21号)
(八)《关于印发大洼县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洼政发〔1997〕25号)
(九)《关于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大洼县城镇国有土地登记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01〕18号)
(十)《转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决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13号)
(十一)《关于印发大洼县开展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15号)
(十二)《关于转发大洼县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47号)
(十三)《转发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号)
(十四)《关于印发大洼县污染减排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8号)
(十五)《大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洼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6号)
(十六)《转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本级衔接省政府第七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结果的通知》(大政发〔2011〕7号)
(十七)《大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53号)
(十八)《大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69号)
(十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出口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9号)
(二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大政发〔2016〕20号)
(二十一)《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5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34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国家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75号)
(二十四)《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28号)
(二十五)《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29号)
(二十六)《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通知》(大政发〔2019〕1号)
(二十七)《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14号)
(二十八)《关于成立盘锦市大洼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68号)
(二十九)《关于调整盘锦市大洼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9号)
(三十)《关于调整盘锦市大洼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2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