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三届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盘锦市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健全种养循环发展管理机制,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到2026年初全区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初步建成并投入运行,发挥应有作用,坚决防止畜禽粪污随意堆放和偷排、乱排、直排。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良好格局,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适用范围
全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分类标准如下:
(一)规模养殖场。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详见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二)养殖专业户。猪年出栏量100~499头;肉牛年出栏量20~49头;羊年出栏量30~199只;肉鸡、肉鸭年出栏量2000只~9999只;鹅年出栏量2000~4999只;蛋鸡、蛋鸭、蛋鹅存栏量600~1999只。
(三)商业散养户。猪年出栏量5~99头;肉牛年出栏量2~19头;羊年出栏量5~29只;肉鸡、肉鸭、鹅年出栏量600~1999只;蛋鸡、蛋鸭、蛋鹅存栏量300~599只。
(四)散养户。商业散养户以下。
三、重点建设内容
(一)持续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
各镇街负责督促辖区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按照“一户一策”原则,修建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能够满足合理存储发酵周期的,并具有符合“三防”要求的堆粪场和污水存储池,即防雨淋(有永久性防雨棚)、防渗漏(有水泥地面并铺设防渗材料)、防外溢(有水泥墙),同时保持配套的设施装备正常运行。清水镇、西安镇两个重点镇先期开展建设,其他镇街逐步推进。
(二)稳步推进村屯粪污集中堆沤场(点)建设
各镇街在充分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组织指导各村(社区)合理利用村屯外废弃荒地、林带边、树斜地、建设用地等,根据养殖量及粪污收集范围科学规划选址。清水镇、西安镇2个重点镇先期开展村屯粪污集中堆沤场(点)建设,其他镇街逐步推进,2026年初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建设完工后,由村(居)委会实施管护,鼓励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粪肥经纪人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助推种养结合体系建设。各镇街要细化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监测、记录及应急处置等全流程要求,避免盲目建设,严防建成设施闲置问题。
(三)加强村屯畜禽粪污收、运、储、用体系建设
各镇街要加强本辖区畜禽粪污收、运、储、用体系建设,督促散养户,将养殖产生的粪污清运至就近的集中堆沤点,进行堆积发酵处理,并充分利用辖区吸污、清运车辆,对粪污处理不及时的散养户,定期组织收集清运。同时,与辖区内的设施农业业主和种植户建立对接机制,根据土地承载力要求,委托粪肥公司、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还田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需建立服务对象资料台账,确保粪污的来源和去向全程可追溯。
四、具体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局
1.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及时传达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政策精神,统筹推进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2.负责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并组织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培训活动。对全区规模以上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台账记录、消纳协议签订等方面进行指导、培训,确保粪污去向可追溯。
3.加强动物饲养场养殖档案监管。将畜禽粪污台账作为动物饲养场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监管内容,督促其如实记录粪污产生、处理及去向信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可查。对于未建立台账或记录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4.配合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共享养殖场(户)基本信息。根据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违法违规养殖场(户)名单,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化畜禽养殖防治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201号)要求,取消其畜牧、农机、贷款、设施农业等相关补贴政策。
5.加强指导服务。由各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落实指导养殖场(户)根据养殖规模建设具备“三防”功能的粪污存储设施。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查处,并通报属地镇街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整改。
6.组织各镇街开展畜禽养殖场(户)的粪污治理排查工作,及时汇总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研判,同时报送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并积极协助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对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7.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备案管理。对已备案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备案信息,掌握养殖场生产变化情况,确保备案内容真实准确。
8.加强对辖区内养殖专业户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立案查处,督促整改。
(二)区财政局
确保各项资金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
(三)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
1.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备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规模养殖场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养殖户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主体和粪肥经纪公司(人)等第三方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3.联合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区水利局组织开展全区畜禽养殖粪污污染状况调查,做好执法普法工作。
4.加强信息共享,将被查处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通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取消其相关补贴政策并实施联合惩戒。
5.加强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并监督整改。
6.加强对未建粪污存储设施或存储设施未运行的养殖场管理。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
1.负责对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及规模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合理性和合规性意见。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向属地政府备案,由属地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上报至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使用、土地复垦监督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将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3.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予以纠正整改。
4.协助开展农业设施竣工验收、设施农业用地恢复验收等工作,确保设施农业项目按照规定建设和使用土地,并在项目结束后恢复土地原用途。
5.对用于作物生产服务的非经营性贮存堆沤设施纳入作物种植附属设施,其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五)各镇街
1.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加强禁(限)养区管理。鼓励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行为,避免造成污染。
2.要加强畜禽粪污管理,配备畜禽粪污监督管理员,强化辖区日常巡查,定期或不定期巡查道路两侧、桥涵、沟壑(渠)、河流(水库)、废弃地等随意倾倒、堆放畜禽粪污行为,随时掌握辖区内畜禽粪污处理情况,同时做好禁养区内关闭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发现粪污乱堆乱放等情况,及时组织清理处置,对偷排直排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移交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查处,并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整改。
3.要彻底摸清辖区养殖场(户)底数,是否建设配套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等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机制,对所有养殖场(户)落实网格化监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网格员,重点检查核实养殖品种、养殖量和粪污产生量、收集、清运、去向等落实情况,建立畜禽养殖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
4.要通过“村规民约”明确散养户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引导散养户规范处理畜禽粪污。
5.配合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违规使用土地的,要及时制止并报送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进行调查处理。
6.强化畜禽粪污面源污染管理和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所有散养户与粪污收集池需建立对应关系,明确收集池的覆盖范围。做到非存储区域不见粪污、储存设施不外溢。同时督促各养殖场所的业主严格履行畜禽粪污安全处理的主体责任。在粪污存储过程中,必须在设施外部设置警示牌和防护栏,并宣传有关有限空间作业、防中毒、防窒息、防淹溺、防火和防爆等安全生产知识。
7.持续督促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和散养户的村屯粪污集中堆沤场(点)建设,同时建立村屯粪污集中堆沤场(点)粪污去向台账,安排专门管理人员,明确粪污具体去向信息,包括还田地点、面积或有机肥加工等。并留存现场影像等证明资料,建立畜禽粪污终端利用台账。
8.加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工作力度,增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巡查工作频次。确保辖区内养殖场(户)配套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正常使用和有效运行。网格员要对养殖场(户)配套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配套设施损毁或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应立即督促畜禽养殖业主维护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和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盘锦市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和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人员共同组成,负责牵头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会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强化调度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调度和会商机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困难。针对排查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各项工作实施周报告月总结制度,各部门于每周五15:00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形成《工作简报》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点对点的宣传引导,向广大养殖业主宣传畜牧业绿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树立“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赔偿”的理念,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行动自觉。
(四)压实督导考核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规划选址,要在2026年初,初步建成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并投入运行,发挥应有作用,坚决防止畜禽粪污随意堆放和偷排、乱排、直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积极推动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镇街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河长制等年度考核范畴,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正向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附件:盘锦市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胡 楠 区长
副组长:李宝生 副区长
成 员:张汉卿 区财政局局长
魏海峰 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局长
苏 晔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郑永安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国军 田庄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伟 平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齐 西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 震 东风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亚东 新开镇人民政府镇长
夏亭亭 新立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元亮 唐家镇人民政府镇长
田 君 新兴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庆科 清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丹 赵圈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阳 田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冰 大洼街道办事处主任
宫海亮 王家街道办事处主任
葛兴双 榆树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松林 二界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 朋 于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 君 盘锦市大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 聪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郑永安(兼任),副主任王聪(兼任)、韩君(兼任),成员:邓野、徐万志。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会商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周报告、月总结制度定期调度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25〕30号解读
【图解】《盘锦市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25〕30号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