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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名称(第 74 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2-19 浏览次数:652次

李雨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法院受案证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受案证明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中的一种方式,符合文件要求,确定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进行档案资料查询。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会加强档案资料查询管理,确保申请查询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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