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对象:大洼某宁医院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大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洼区卫生监督所)2025年9月26日接到大洼区卫生健康局《涉嫌违规、违法行医线索交办单》,称“大洼某宁医院及涉事医生陈某岐对未成年人未控制服药、开药剂量,未考虑用药禁忌,病史记录充斥着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虚假内容”。2025年10月11日,卫生监督员到大洼区某宁医院核实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取患者王某门诊病历及处方,发现大洼区某宁医院医生为患者王某开具的处方药用量长达40天剂量,书写的门诊病例与患者实际情况不符。该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病历管理制度》,未配备专(兼)职人员,对药事等工作的进行规范化管理。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较轻情节
处罚结果: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5] 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