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对象:刘某娇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2025年9月25日,大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洼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盘锦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转发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我辖区内个别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经营医疗美容服务的情况。当日我中心卫生监督员与市级监督员根据检察建议书线索,一同前往盘锦市大洼区某美容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机构二楼南侧房间内,一名女士(刘某娇)正在为一名男士(董某喜)的腹部实施针灸,同时在该场所一楼服务台发现未使用过的针灸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机构负责人程某和刘某娇制作了询问笔录。刘某娇承认为董某喜实施针灸的事实;表述针灸针是之前由自己朋友帮忙在网上购买的,董某喜是购买其完美产品的顾客,也是其自己联系的,与该场所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不能提供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条较轻情节。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处罚时间:决定书时间 2025年1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医罚[2025] 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