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盘锦亿和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680074504L ;地址:盘锦市大洼县东风镇马家村。
你(单位)于 2024年6月在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马家村实施了 年产50000吨混炼胶项目1#厂房、2#厂房、4#厂房、6#厂房、8#厂房、11#厂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2025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大洼区东风镇马家村,建设的年产50000吨混炼胶项目1#厂房、2#厂房、4#厂房、6#厂房、8#厂房、11#厂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情况说明的函《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建设的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工程造价报告书,证明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4005358.41元。
2025 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盘( 大 )城罚先告字〔 2025 〕第 62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盘 ( 大 )城罚听告字〔 2025 〕第6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项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工程造价4005358.41元),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贰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200267.92)。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9 月 9 日
联 系 人: 魏立忱 苏玉贵 联系地址: 大洼区泰山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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