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辽宁积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丙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MA0QC5CC43;地址: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大清村。
你(单位)于大洼区清水镇大清村实施了1#隔音房、2#隔音房、机修厂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2025年5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大洼区清水镇大清村建设1#隔音房、2#隔音房、机修厂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出具《关于大洼区规划项目未批已建情况说明的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和违法建设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建设现场情况;
证据三: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为¥1575297.97元。
2025年5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5〕第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听告字〔2025〕第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1575297.97元的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柒佰陆拾肆元玖角(¥78764.9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3日
联系人:周立国 甄野 联系地址:大洼区泰山路33号
联系电话:0427-3531494 邮政编码:1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