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盘(大)城罚决字〔2025〕第39号
发布时间:2025-05-07 浏览次数:17

当事人:盘锦盛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岩;法定代表人手机号:1804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XKT1T9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商贸区6号楼。

任继华:1961年5月10日出生;64岁;汉族;工作单位:盘锦盛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1112119610510****;住址: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苏家村;电话:1572437****。

刘金中:1972年3月15日出生;53岁;汉族;工作单位:盘锦盛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3210319720315****;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兴隆乡新城村;电话:1804274****。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0日在大洼区帅乡工业区,实施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2025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20日在大洼区帅乡工业区施工建设的年产30万吨调和燃料油及10万吨/年柴油储运项目(轻油泵房、重油泵房、控制室、危废间、空压制氮/戊类仓库),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与实施主体;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证明违法现场真实存在;

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1248750.00。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盘(大)城罚先告字[2025]第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0日在大洼区帅乡工业区施工建设的年产30万吨调和燃料油及10万吨/年柴油储运项目(轻油泵房、重油泵房、控制室、危废间、空压制氮/戊类仓库),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06项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继华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3、对直接责任人员刘金中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款,也可以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转账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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