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等7家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公告
下列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有关规定。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
名单如下:
1.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2.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私营企业协会
3.盘锦辽东湾新区旅游行业协会
4.盘锦市大洼区羽毛球协会
5.盘锦市大洼区武术协会
6.盘锦市大洼区草莓协会
7.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唐家村养猪协会
附件:
1. 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个体劳动者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7.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唐家村养猪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盘锦市大洼区民政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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